

利百景環保科技公司公告
公告本公司111年第二次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暨相關事宜 (調整原股東認股率)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2/01/30
2.發行股數:普通股6,58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65,8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1元
6.員工認股股數:依公司法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之10%,計658,000股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本次發行新股總額之90%,計5,922,000股,由原股東依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
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認列173.50965258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無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
過戶日起五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一整股認購,未滿一股之
畸零股及原股東與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
價格認購。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長期股權投資-利百特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2/02/05
13.最後過戶日:112/01/31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2/01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2/05
16.股款繳納期間:112/02/08~112/02/13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1/12/26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及各地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
第一一一○三六○四三三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及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O三六七一四五號函同意核准募資期程展延及調降發
行價格。
(2)本次現金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計劃項目、資金運用計畫及進
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要求或為因應客觀環境所須
修正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2/01/30
2.發行股數:普通股6,58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65,8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1元
6.員工認股股數:依公司法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之10%,計658,000股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本次發行新股總額之90%,計5,922,000股,由原股東依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
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認列173.50965258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無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
過戶日起五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一整股認購,未滿一股之
畸零股及原股東與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
價格認購。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長期股權投資-利百特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2/02/05
13.最後過戶日:112/01/31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2/01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2/05
16.股款繳納期間:112/02/08~112/02/13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1/12/26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及各地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
第一一一○三六○四三三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及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O三六七一四五號函同意核准募資期程展延及調降發
行價格。
(2)本次現金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計劃項目、資金運用計畫及進
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要求或為因應客觀環境所須
修正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公告本公司111年第二次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暨相關事宜 (配合封關調整停過相關日程)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2/01/05
2.發行股數:普通股6,58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65,8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1元
6.員工認股股數:依公司法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之10%,計658,000股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本次發行新股總額之90%,計5,922,000股,由原股東依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
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認列173.8033097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無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
過戶日起五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一整股認購,未滿一股之
畸零股及原股東與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
價格認購。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長期股權投資-利百特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2/02/05
13.最後過戶日:112/01/31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2/01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2/05
16.股款繳納期間:112/02/08~112/02/13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1/12/26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及各地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
第一一一○三六○四三三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及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O三六七一四五號函同意核准募資期程展延及調降發
行價格。
(2)本次現金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計劃項目、資金運用計畫及進
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要求或為因應客觀環境所須
修正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2/01/05
2.發行股數:普通股6,58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65,8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1元
6.員工認股股數:依公司法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之10%,計658,000股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本次發行新股總額之90%,計5,922,000股,由原股東依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
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認列173.8033097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無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
過戶日起五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一整股認購,未滿一股之
畸零股及原股東與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
價格認購。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長期股權投資-利百特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2/02/05
13.最後過戶日:112/01/31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2/01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2/05
16.股款繳納期間:112/02/08~112/02/13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1/12/26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及各地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行。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
第一一一○三六○四三三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及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O三六七一四五號函同意核准募資期程展延及調降發
行價格。
(2)本次現金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計劃項目、資金運用計畫及進
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要求或為因應客觀環境所須
修正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111年度現金增資延長募集期間 及變更每股發行價格
1.事實發生日:111/12/23
2.公司名稱: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延長111年度現金增資募集期間暨變更發行價格乙案,業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7145號函核准在案,同意
本公司申請延長111年度現金增資之募集期間至112年04月26日,並同意本公司變更
每股發行價格為新臺幣31元整。
6.因應措施: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承諾書
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百景)111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580,000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65,800,000元,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8元,業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0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043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考量現行
市場投資人接受度、未來市場發展狀況、公司整體利益及股東與投資人最大權益,為提
高投資人之認購意願,利百景董事會分別於111年11月9日及111年12月13日決議展延繳款
期間,及調整111年度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將每股發行價格由原定新台幣38元調整為新台
幣31元;利百景將依董事會授權及董事長核決內容,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辦相關事
宜。本人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或員工權益。若原股東及員工提出
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鍾政祐
1.事實發生日:111/12/23
2.公司名稱: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延長111年度現金增資募集期間暨變更發行價格乙案,業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7145號函核准在案,同意
本公司申請延長111年度現金增資之募集期間至112年04月26日,並同意本公司變更
每股發行價格為新臺幣31元整。
6.因應措施: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確保投資人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承諾書
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百景)111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580,000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65,800,000元,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8元,業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0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043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考量現行
市場投資人接受度、未來市場發展狀況、公司整體利益及股東與投資人最大權益,為提
高投資人之認購意願,利百景董事會分別於111年11月9日及111年12月13日決議展延繳款
期間,及調整111年度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將每股發行價格由原定新台幣38元調整為新台
幣31元;利百景將依董事會授權及董事長核決內容,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辦相關事
宜。本人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或員工權益。若原股東及員工提出
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鍾政祐
代子公司利百特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簽訂 授信總額度新台幣30億3,200萬元聯合授信合約
1.事實發生日:111/12/20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1/12/20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新台幣參拾億參仟貳佰萬元聯合授信案,
授信期間自首次動用日起算7年。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為支應公司分期投資興建位於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之石化油品儲運中心
(Phase 1A及1B)所需之資金。
8.簽訂之具體目的或解除之緣由:
為支應公司分期投資興建位於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之石化油品儲運中心
(Phase 1A及1B)所需之資金,委請合作金庫銀行為主辦銀行,進行七年期額度
新台幣參拾億參仟貳佰萬元之聯合授信案。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2/20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1/12/20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新台幣參拾億參仟貳佰萬元聯合授信案,
授信期間自首次動用日起算7年。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為支應公司分期投資興建位於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之石化油品儲運中心
(Phase 1A及1B)所需之資金。
8.簽訂之具體目的或解除之緣由:
為支應公司分期投資興建位於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之石化油品儲運中心
(Phase 1A及1B)所需之資金,委請合作金庫銀行為主辦銀行,進行七年期額度
新台幣參拾億參仟貳佰萬元之聯合授信案。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公告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1/12/2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利百特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8,213,0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546,32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46,32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銀行授信額度需求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37,7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09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合約規定
(2)日期:
依合約規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8,213,043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546,32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188.2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40.99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財務報表淨值係依據最近期財務報表111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報告
1.事實發生日:111/12/20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利百特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8,213,0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546,32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46,32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銀行授信額度需求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37,7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09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合約規定
(2)日期:
依合約規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8,213,043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546,32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188.2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40.99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財務報表淨值係依據最近期財務報表111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報告
1.事實發生日:111/12/13
2.公司名稱: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58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總額新台幣
65,800,000元乙案,暫定為每股新台幣38元溢價發行,業經111年10月27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043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茲因考量近期受到國際局勢影響,使得資本市場變化劇烈,為尋求較佳發行時點
並順利完成資金募集,以維護股東權益,故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募
集期間三個月,展延至112年4月26日以前募集完成。
(3)因應目前資本市場變化劇烈影響,為提升投資意願,故擬更改發行價格由每股新
台幣38元調降為每股新台幣31元,調降後之募集資金為新台幣203,980仟元。
(4)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辦理日期如下:
1.最後過戶日:112/1/19(因適逢農曆春節期間,故提前至1/19)
2.停止過戶期間:112/1/28~112/2/1
3.認股基準日:112/2/1
4.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期間:112/2/8~112/2/13
5.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112/2/14~112/2/16
6.增資基準日:112/2/17
(5)本次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俟呈奉主管機關生報生效後,有關前述所訂之繳款期
間或增資基準日與實際不符時,或其他有關事項及未盡事宜之處,擬請授權董事
長視實際狀況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大訊息,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資計畫調整。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待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行公告。
2.公司名稱: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58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總額新台幣
65,800,000元乙案,暫定為每股新台幣38元溢價發行,業經111年10月27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043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茲因考量近期受到國際局勢影響,使得資本市場變化劇烈,為尋求較佳發行時點
並順利完成資金募集,以維護股東權益,故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募
集期間三個月,展延至112年4月26日以前募集完成。
(3)因應目前資本市場變化劇烈影響,為提升投資意願,故擬更改發行價格由每股新
台幣38元調降為每股新台幣31元,調降後之募集資金為新台幣203,980仟元。
(4)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辦理日期如下:
1.最後過戶日:112/1/19(因適逢農曆春節期間,故提前至1/19)
2.停止過戶期間:112/1/28~112/2/1
3.認股基準日:112/2/1
4.原股東及員工認股繳款期間:112/2/8~112/2/13
5.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112/2/14~112/2/16
6.增資基準日:112/2/17
(5)本次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俟呈奉主管機關生報生效後,有關前述所訂之繳款期
間或增資基準日與實際不符時,或其他有關事項及未盡事宜之處,擬請授權董事
長視實際狀況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大訊息,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資計畫調整。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待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行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12/13
2.公司名稱: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因應營運策略擬成立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廢棄物清運,
投資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整,投資持股比例100%。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設立子公司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2.公司名稱: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因應營運策略擬成立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廢棄物清運,
投資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整,投資持股比例100%。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設立子公司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12/13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明賢/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1/12/13
8.其他應敘明事項:此異動案已於111/12/13董事會決議通過。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12/13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明賢/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1/12/13
8.其他應敘明事項:此異動案已於111/12/13董事會決議通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2/1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林明賢/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碩恆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大恆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林明賢/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碩恆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大恆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2/1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得視實際需要,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從屬
公司」,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
函釋規定之。)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
後認定之。惟認股權人具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請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
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通
過,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依前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
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前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業已上興櫃掛牌,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若發行日本公司已上市(櫃)時,則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所稱
定價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術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
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
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
贈與他人或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可依本辦法行
使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設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
可使認股權:
時程 累積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30%
屆滿4年 3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保密協定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或經考核認定工作績效不佳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前述認股權利期間,董事會可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並於該次所發行認股權憑證上
另行規定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日起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當日起失效。
2.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日
起一年內行使之,於該期間內未執行之認股權憑證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
起一年內行使之。於該期間內未執行之認股權憑證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留職停薪
凡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
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
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起失效。
7.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國內外從屬公司之認股權人,其
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
併、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
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
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
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
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註5.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
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
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
日後,應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註6.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
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
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
註1.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
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
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
日後,應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
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
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
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並依股務代理機構
(或本公司)之指示至指定銀行完成繳款。
(二)「員工認股申請書」一經提出申請即不得撤銷。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款
者,提出申請之數額即視為放棄。
(三)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掛牌買賣。
(五)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範圍
與期限內,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
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
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止之時間。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六)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
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
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若因主管機關
要求應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
定辦理。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得視實際需要,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從屬
公司」,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
函釋規定之。)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
後認定之。惟認股權人具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請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
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通
過,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依前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
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前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業已上興櫃掛牌,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若發行日本公司已上市(櫃)時,則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所稱
定價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術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
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
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
贈與他人或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可依本辦法行
使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設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
可使認股權:
時程 累積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30%
屆滿4年 3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保密協定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或經考核認定工作績效不佳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前述認股權利期間,董事會可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並於該次所發行認股權憑證上
另行規定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日起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當日起失效。
2.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日
起一年內行使之,於該期間內未執行之認股權憑證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
起一年內行使之。於該期間內未執行之認股權憑證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留職停薪
凡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
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
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起失效。
7.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國內外從屬公司之認股權人,其
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
併、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
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
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
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
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註5.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
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
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
日後,應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註6.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
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
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
註1.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
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
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
日後,應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
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
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
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並依股務代理機構
(或本公司)之指示至指定銀行完成繳款。
(二)「員工認股申請書」一經提出申請即不得撤銷。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款
者,提出申請之數額即視為放棄。
(三)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掛牌買賣。
(五)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範圍
與期限內,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
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
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止之時間。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六)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
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
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若因主管機關
要求應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
定辦理。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2/12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40,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400,000,000元
6.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
8.公開銷售股數:非屬公開銷售方式。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原股東認購發行股數100%,計40,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載
持股比例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認購或認購不足及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因應建廠需求。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所訂內容等相關事宜或其他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全權
處理之。
(2)增資基準日訂於112年2月20日。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40,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400,000,000元
6.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
8.公開銷售股數:非屬公開銷售方式。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原股東認購發行股數100%,計40,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載
持股比例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認購或認購不足及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因應建廠需求。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所訂內容等相關事宜或其他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全權
處理之。
(2)增資基準日訂於112年2月20日。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11/25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世明 協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遺缺待補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
7.生效日期:111/11/25
8.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研發主管待董事會通過後再行公告。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11/25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世明 協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遺缺待補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
7.生效日期:111/11/25
8.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研發主管待董事會通過後再行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11/11
2.公司名稱: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金額調整更正。
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111年10月營業收入申報作業
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
111年10月營業收入:32,036,975元,累計營業收入:279,135,044元。
110年10月營業收入:24,609,408元,累計營業收入:293,890,590元。
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
111年10月營業收入:32,037仟元,累計營業收入:279,135仟元。
110年10月營業收入:24,609仟元,累計營業收入:293,891仟元。
9.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並同步更正申報事項。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公司名稱: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金額調整更正。
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111年10月營業收入申報作業
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
111年10月營業收入:32,036,975元,累計營業收入:279,135,044元。
110年10月營業收入:24,609,408元,累計營業收入:293,890,590元。
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
111年10月營業收入:32,037仟元,累計營業收入:279,135仟元。
110年10月營業收入:24,609仟元,累計營業收入:293,891仟元。
9.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並同步更正申報事項。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1/09
2.公司名稱: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111/11/09董事會決議通過
(1)擬進行多元化業務發展策略性投資之投標案。
(2)一一一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作業時程修改。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111年10月1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一一一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股6,580仟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每股價格暫定為新台幣38元溢價
發行,預計募集資金為新台幣250,040仟元,一次發行,並授權董事長視實際
情況辦理後續相關事宜,業經111年10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0433號函
同意申報生效在案。
(2)因國際經濟前景不明,使得資本市場變化劇烈,興櫃市場價格已跌破暫定現增
發行價格38元,為尋求較佳發行時點,並確保順利完成資金募集,待國內金融
穩定後再行擇定合適的發行時點,並召開董事會重新調整認股價格、原股東
、與員工及特定人股款繳納期間、增資基準日及其他等事項並公告之,以維護
本公司最大利益及股東權益。
2.公司名稱: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111/11/09董事會決議通過
(1)擬進行多元化業務發展策略性投資之投標案。
(2)一一一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作業時程修改。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111年10月1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一一一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股6,580仟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每股價格暫定為新台幣38元溢價
發行,預計募集資金為新台幣250,040仟元,一次發行,並授權董事長視實際
情況辦理後續相關事宜,業經111年10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0433號函
同意申報生效在案。
(2)因國際經濟前景不明,使得資本市場變化劇烈,興櫃市場價格已跌破暫定現增
發行價格38元,為尋求較佳發行時點,並確保順利完成資金募集,待國內金融
穩定後再行擇定合適的發行時點,並召開董事會重新調整認股價格、原股東
、與員工及特定人股款繳納期間、增資基準日及其他等事項並公告之,以維護
本公司最大利益及股東權益。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利百特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2.事實發生日:111/10/17~111/10/17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20,400,000股
每單位價格:新台幣10元
交易總金額:204,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本公司之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依資金需求逐步投資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董事會決議暫定依面額新台幣10元整投資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9.94元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交易數量:62,400,000股
每單位價格:新台幣10元
交易總金額:624,000,000元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佔總資產比例:47.44%
佔股東權益比例:73.58%
營運資金數額:278,181千元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興建高雄港洲際碼頭第一期(1A及1B)儲運中心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1年10月17日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1年10月17日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2.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無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為子公司興建高雄港洲際碼頭第一期(1A及1B)儲運中心所需,
截至目前轉投資金額為624,000千元,本次投資金額為204,000千元,
投資時程則依子公司增資期程繳納
27.資金來源:
不適用
28.其他敘明事項:
無
利百特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2.事實發生日:111/10/17~111/10/17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20,400,000股
每單位價格:新台幣10元
交易總金額:204,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本公司之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依資金需求逐步投資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董事會決議暫定依面額新台幣10元整投資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9.94元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交易數量:62,400,000股
每單位價格:新台幣10元
交易總金額:624,000,000元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佔總資產比例:47.44%
佔股東權益比例:73.58%
營運資金數額:278,181千元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興建高雄港洲際碼頭第一期(1A及1B)儲運中心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1年10月17日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1年10月17日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2.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無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為子公司興建高雄港洲際碼頭第一期(1A及1B)儲運中心所需,
截至目前轉投資金額為624,000千元,本次投資金額為204,000千元,
投資時程則依子公司增資期程繳納
27.資金來源:
不適用
28.其他敘明事項:
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0/17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6,58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65,800,000元
6.發行價格:暫定為每股新台幣38元溢價發行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普通股總數之10%,計
658,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發行股數之90%計
5,922,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載之持股比例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與員工認購不足
或放棄認購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1)長期股權投資-利百特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2)新增暨改良製程設備。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計劃項目、資金運用計畫及進度
、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要求或為因應客觀環境所須修正
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2)本次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俟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繳款期間或增資基
準日與實際不符時,或其他有關事項及未盡事宜之處,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辦
理後續相關事宜。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6,58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65,800,000元
6.發行價格:暫定為每股新台幣38元溢價發行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普通股總數之10%,計
658,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發行股數之90%計
5,922,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載之持股比例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與員工認購不足
或放棄認購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1)長期股權投資-利百特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2)新增暨改良製程設備。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計劃項目、資金運用計畫及進度
、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要求或為因應客觀環境所須修正
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2)本次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俟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繳款期間或增資基
準日與實際不符時,或其他有關事項及未盡事宜之處,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辦
理後續相關事宜。
公告本公司普通股股票自111年9月12日起登錄興櫃一般板 櫃檯買賣
1.事實發生日:111/09/06
2.公司名稱: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1/09/06接獲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櫃審字第11100102992號函核准,自111年9月12日起終止登錄
興櫃戰略新板櫃檯買賣,並於同日開始登錄興櫃一般板櫃檯買賣。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交易方式由電腦自動撮合改採推薦券商報價成交之交易機制。
1.事實發生日:111/09/06
2.公司名稱: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1/09/06接獲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櫃審字第11100102992號函核准,自111年9月12日起終止登錄
興櫃戰略新板櫃檯買賣,並於同日開始登錄興櫃一般板櫃檯買賣。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交易方式由電腦自動撮合改採推薦券商報價成交之交易機制。
1.事實發生日:111/09/01
2.公司名稱: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委任第二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6.因應措施:
(1)舊任者姓名:
蔡憲唐
孫正強
陳富祥
(2)舊任者簡歷:
蔡憲唐:力銘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中鴻鋼鐵(股)公司獨立董事
孫正強:久陽精密(股)公司董事長、榮福(股)公司董事長
陳富祥:中國文化大學教授、伸昌光電材料(股)公司 監察人
(3)新任者姓名:
蔡憲唐
林宜靜
孫正強
(4)新任者簡歷:
蔡憲唐:力銘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中鴻鋼鐵(股)公司獨立董事
林宜靜:靜誠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
孫正強:久陽精密(股)公司董事長、榮福(股)公司董事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6)異動原因:任期屆滿,董事會重新委任。
(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1/03/18~111/10/31
(8)新任生效日期:111/09/01~114/08/23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公司名稱:利百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委任第二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6.因應措施:
(1)舊任者姓名:
蔡憲唐
孫正強
陳富祥
(2)舊任者簡歷:
蔡憲唐:力銘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中鴻鋼鐵(股)公司獨立董事
孫正強:久陽精密(股)公司董事長、榮福(股)公司董事長
陳富祥:中國文化大學教授、伸昌光電材料(股)公司 監察人
(3)新任者姓名:
蔡憲唐
林宜靜
孫正強
(4)新任者簡歷:
蔡憲唐:力銘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中鴻鋼鐵(股)公司獨立董事
林宜靜:靜誠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
孫正強:久陽精密(股)公司董事長、榮福(股)公司董事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新任
(6)異動原因:任期屆滿,董事會重新委任。
(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1/03/18~111/10/31
(8)新任生效日期:111/09/01~114/08/23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臨時股東會日期:111/08/24
2.重要決議事項:
一、報告事項:
(1)訂定『誠信經營守則』、『誠信經營程序及行為指南』、『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道德行為準則』案。
(2)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之部分條文案。
二、討論事項:
(1)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2)通過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
(3)通過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
『背書保證管理辦法』及『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4)通過廢除『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案。
(5)通過為配合上櫃承銷法規辦理初次上櫃現金增資,擬請全體股東放棄當次現金
增資原股東可認購權利案。
三、選舉事項:
(1)選任第五屆董事7人(含獨立董事3人)案
董事(含獨立董事)當選名單如下:
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政祐 ,當選權數:40,157,195權
董事:陳寬融 ,當選權數:11,372,345權
董事: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玉龍,當選權數:10,778,304權
董事:正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正光 ,當選權數:10,309,206權
獨立董事:林宜靜 ,當選權數:39,693,798權
獨立董事:蔡憲唐 ,當選權數:38,290,626權
獨立董事:孫正強 ,當選權數:38,282,348權
四、其他議案:
(1)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
一、報告事項:
(1)訂定『誠信經營守則』、『誠信經營程序及行為指南』、『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道德行為準則』案。
(2)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之部分條文案。
二、討論事項:
(1)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2)通過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
(3)通過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
『背書保證管理辦法』及『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4)通過廢除『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案。
(5)通過為配合上櫃承銷法規辦理初次上櫃現金增資,擬請全體股東放棄當次現金
增資原股東可認購權利案。
三、選舉事項:
(1)選任第五屆董事7人(含獨立董事3人)案
董事(含獨立董事)當選名單如下:
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政祐 ,當選權數:40,157,195權
董事:陳寬融 ,當選權數:11,372,345權
董事: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玉龍,當選權數:10,778,304權
董事:正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正光 ,當選權數:10,309,206權
獨立董事:林宜靜 ,當選權數:39,693,798權
獨立董事:蔡憲唐 ,當選權數:38,290,626權
獨立董事:孫正強 ,當選權數:38,282,348權
四、其他議案:
(1)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 (含獨立董事) 當選名單
1.發生變動日期:111/08/24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或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自然人董事、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及簡歷:
(1)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政祐
(2)董事:陳寬融
(3)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惟
(4)董事:正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正光
(5)監察人:展運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靜蘭
(6)監察人:林玉龍
4.舊任者簡歷:
(1)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政祐/本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
利百特國際儲運(股)公司董事長
(2)董事:陳寬融/春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3)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惟/奕杰國際(股)公司董事長、
(4)董事:正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正光/麗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監察人:展運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靜蘭/映誠(股)公司財務長、
(6)監察人:林玉龍/大恆資源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兆恆能資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1)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政祐
(2)董事:陳寬融
(3)董事: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玉龍
(4)董事:正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正光
(5)獨立董事:林宜靜
(6)獨立董事:蔡憲唐
(7)獨立董事:孫正強
6.新任者簡歷:
(1)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政祐/本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
利百特國際儲運(股)公司董事長
(2)董事:陳寬融/春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3)董事: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玉龍/大恆資源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兆恆能資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4)董事:正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正光/麗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獨立董事:林宜靜/靜誠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
(6)獨立董事:蔡憲唐/力銘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中鴻鋼鐵(股)公司獨立董事
(7)獨立董事:孫正強/久陽精密(股)公司董事長、榮福(股)公司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並由三席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職權。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1)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政祐/4,112,889股
(2)董事:陳寬融/186,609股
(3)董事: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玉龍/5,358,652股
(4)董事:正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正光/1,304,471股
(5)獨立董事:林宜靜/0股
(6)獨立董事:蔡憲唐/0股
(7)獨立董事:孫正強/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11/01~111/10/31
11.新任生效日期:111/8/24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4.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1/08/24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或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自然人董事、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及簡歷:
(1)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政祐
(2)董事:陳寬融
(3)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惟
(4)董事:正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正光
(5)監察人:展運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靜蘭
(6)監察人:林玉龍
4.舊任者簡歷:
(1)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政祐/本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
利百特國際儲運(股)公司董事長
(2)董事:陳寬融/春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3)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惟/奕杰國際(股)公司董事長、
(4)董事:正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正光/麗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監察人:展運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靜蘭/映誠(股)公司財務長、
(6)監察人:林玉龍/大恆資源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兆恆能資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1)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政祐
(2)董事:陳寬融
(3)董事: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玉龍
(4)董事:正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正光
(5)獨立董事:林宜靜
(6)獨立董事:蔡憲唐
(7)獨立董事:孫正強
6.新任者簡歷:
(1)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政祐/本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
利百特國際儲運(股)公司董事長
(2)董事:陳寬融/春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3)董事: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玉龍/大恆資源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兆恆能資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4)董事:正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正光/麗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獨立董事:林宜靜/靜誠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
(6)獨立董事:蔡憲唐/力銘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中鴻鋼鐵(股)公司獨立董事
(7)獨立董事:孫正強/久陽精密(股)公司董事長、榮福(股)公司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並由三席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
職權。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1)董事:浩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政祐/4,112,889股
(2)董事:陳寬融/186,609股
(3)董事: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玉龍/5,358,652股
(4)董事:正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正光/1,304,471股
(5)獨立董事:林宜靜/0股
(6)獨立董事:蔡憲唐/0股
(7)獨立董事:孫正強/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11/01~111/10/31
11.新任生效日期:111/8/24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4.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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