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州巧科技(上)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6/2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李樹宗/副總經理徐麒平/董事/副總經理邱健民/副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李樹宗副總經理:兼任榮眾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興普科技(股)公司監察人徐麒平副總經理:兼任Full Luck Precisions Co., Ltd.法人董事代表邱健民副總經理:兼任榮眾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經理人於本公司就任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解除其競業禁止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排除董事競業行為禁止提請下次股東會通過
代子公司州巧科技(廈門)有限公司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1.事實發生日:102/06/27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麒鼎貿易(廈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台灣母公司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36156(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461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461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發展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8842(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88815.計息方式:依合約6.還款之:(1)條件:依合約(2)日期:董事會通過額度之日起算一年後為最後還款日期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124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4.4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佛山振宣精密科技工業有限公司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1.事實發生日:102/06/27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佛山昇鼎貿易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台灣母公司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17596(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461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461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發展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804(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8025.計息方式:依合約6.還款之:(1)條件:依合約(2)日期:董事會通過額度之日起算一年後為最後還款日期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124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4.4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6/27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佛山振宣精密科技工業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台灣母公司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1473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7305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305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發展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547689(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46315.計息方式:依合約6.還款之:(1)條件:依合約(2)日期:董事會通過額度之日起算一年後為最後還款日期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124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4.4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三及四款之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2/06/27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JOCHU INVESTMENT LT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台灣母公司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731264(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800145(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4895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249095(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800145(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由本公司擔任保證人協助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取得銀行融資授信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044694(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63860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授信合約到期並已清償借款(2)日期: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授信合約到期並已清償借款日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462527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6854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8.19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1.24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2/06/202.重要決議事項:1.通過10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通過101年度盈餘分派案3.通過修訂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4.通過修訂「背書保證辦法」案5.通過修訂「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案6.通過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2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巧鎰投資(股)公司代表人李樹裔/董事蔡文清/董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公司代表人郭大經/董事亨興投資(股)公司代表人呂友麒/董事鄭志發/董事陳惠周/獨立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或獨立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3/04/25 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8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6,580,92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3. 董監酬勞(元):2,244,301 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5,984,802 (2)股票紅利金額(元):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5,984,802元,與認列費用5,119,451元,差異數865,351元將列為102年度費用。(二)擬議配發董事酬勞2,244,301元,與認列費用1,924,603元,差異數319,698元將列為102年度費用。
1.事實發生日:102/04/192.公司名稱: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有關胡宗賢律師近日涉犯之重大社會事件,因事涉胡某個人行為,本公司不便評論。 關於媒體提及本公司向胡某提出刑事告訴乙事緣由,簡要說明如下: 本公司於民國99年3月因證券交易法案件遭檢調搜索,因此會計師要求本公司聘請外 部獨立律師及獨立會計師協助審查,嗣本公司於他人介紹下,委聘外部律師博鑫國 際法律事務所陳錦旋律師為專案查核,然陳錦旋律師又主動引進重溪法律事務所胡 宗賢律師為複委任人共同查核。 胡宗賢律師藉執行律師職務之便,得知本公司內部訊息,於101年度本公司改選董事 前,竟以其因業務知悉本公司應秘密之資訊要脅本公司給其董事席次,本公司正派 經營,絕不可能接受其違法要求,故嚴拒之(按,有關前揭證券交易法案件,嗣經高 等法院判決理由說明無罪定讞,已還相關人員清白);詎胡某竟又於本公司股東常會 上洩漏相關內部訊息,本公司為維護股東權益,於是對胡某進行提告,此案已經檢察 官偵結,依恐嚇得利未遂及妨害秘密等罪嫌提起公訴在案。 職故,近日有媒體報導本公司李董事長與公司存有糾紛、董監事欠帳等云云,均與 事實不符有如上述,期盼各媒體先進切勿以訛傳訛,以避免誤導投資人。 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至於胡某涉犯炸彈乙案,本公司亦感錯諤,幸天佑台灣,未使此案造成任何人員 傷亡,本公司深感慶幸,並嚴正譴責破壞社會安定的一切行為!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6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20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縣竹北市莊敬南路二十七號(鮮饗大酒樓)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查核一○一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本公司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所提列之 特別盈餘公積數額報告 (二)承認事項: 1.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2.修訂「背書保證辦法」案 3.修訂「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案 4.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四)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2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20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三及四款之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2/03/2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JOCHU INVESTMENT LT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台灣母公司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765029(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5629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449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0078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6290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由本公司擔任保證人協助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取得銀行融資授信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03229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667842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授信合約到期並已清償借款(2)日期: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授信合約到期並已清償借款日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53005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6535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4.34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3.47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經理人李樹裔及李逸淑,與前稽核主管黃仁傑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金上訴字第59號(尚未收到判決書) 2.事實發生日:102/02/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承本公司99年3月10日檢調單位調查事件,本公司經理人李樹裔及李逸淑,與黃仁傑,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起訴。 本公司經理人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李樹裔違反商業會計法, 處有期徒刑陸月,得易科罰金;黃仁傑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伍月, 得易科罰金;李逸淑無罪。 4.處理過程:現經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李樹裔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陸月,得易科罰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 新台幣參拾萬元;黃仁傑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伍月,得易科罰金,緩刑貳年 ,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李逸淑無罪。 相關判決尚未收到判決書。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待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內容依法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1/23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張振輝/廠長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自動化設備買賣、組裝、設計、製造及零件維修等相關服務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派任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解除其競業禁止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張振輝/廠長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張振輝/蘇州元智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蘇州相城區黃橋街道方濱工業區一區興方路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自動化設備買賣、組裝、設計、製造及零件維修等相關服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34.11%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0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12/13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JOCHU INVESTMENT LT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台灣母公司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765029(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416825(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46075(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5629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16825(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由本公司擔任保證人協助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取得銀行融資授信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03229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667842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授信合約到期並已清償借款(2)日期: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授信合約到期並已清償借款日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53005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23396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4.96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00.86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經理人李樹裔及李逸淑,與前稽核主管黃仁傑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上字第169號 2.事實發生日:101/12/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經理人李樹裔及李逸淑,與黃仁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序,一切靜待司法審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為顧及投資人權益及利益將委請法律顧問諮詢;另當事人已委任律師進行處理;本公司將待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內容依法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重大訊息為收到檢察官上訴書之公告。
本公司經理人一審判決收到判決書說明 (補充101/11/15重大訊息公告)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經理人李樹裔及李逸淑,與前稽核主管黃仁傑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0年金訴字第4號2.事實發生日:101/11/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承本公司99年3月10日檢調單位調查事件,本公司經理人李樹裔及李逸淑,與黃仁傑,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起訴。4.處理過程: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李樹裔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陸月,得易科罰金;黃仁傑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伍月,得易科罰金;李逸淑無罪;當事人收到判決書。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判決內容依法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重大訊息為收到判決書之補充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經理人李樹裔及李逸淑,與前稽核主管黃仁傑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0年金訴字第4號(尚未收到判決書)2.事實發生日:101/11/1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承本公司99年3月10日檢調單位調查事件,本公司經理人李樹裔及李逸淑,與黃仁傑,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起訴。4.處理過程: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李樹裔違反商業會計法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得易科罰金;黃仁傑違反商業會計法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得易科罰金;李逸淑無罪;相關判決尚未收到判決書。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待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內容依法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1/08/29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蘇州州巧精密金屬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台灣母公司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762841(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998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5998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由本公司擔任保證人協助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取得銀行融資授信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56917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28614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授信合約到期並已清償借款(2)日期: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授信合約到期並已清償借款日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525682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5234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6.87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3.80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州巧科技(廈門)有限公司公告新增 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1.事實發生日:101/08/29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麒鼎貿易(廈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台灣母公司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2918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9402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402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發展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8842(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445.計息方式:依合約6.還款之:(1)條件:依合約(2)日期:董事會通過額度之日起算一年後為最後還款日期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2237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9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佛山振宣精密科技工業有限公司公告新增 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1.事實發生日:101/08/29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佛山昇鼎貿易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台灣母公司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6695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4103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4103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發展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05.計息方式:依合約6.還款之:(1)條件:依合約(2)日期:董事會通過額度之日起算一年後為最後還款日期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2237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9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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