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遠東航空(未)公司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 2.事實發生日:101/04/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確定,本公司應給付葛賢鍵重整報酬1,974,193元。 4.處理過程:依判決。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1,974,193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493號支付命令。 2.事實發生日:101/04/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493號支付命令內載: 本公司應向大暉工程行清償1,378,876元。 4.處理過程:經查為重整債權,已提出異議。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經查為重整債權,已提出異議。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788號支付命令。 2.事實發生日:101/04/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788號支付命令內載:本公司應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清償21,844,512元。 4.處理過程:經查為重整債權,已提出異議。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經查為重整債權,已提出異議。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訂定民國101年度第1次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作價轉增資認股價格及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1.事實發生日:101/03/122.發生緣由:依據符合證交法第43條之6規定之應募人,目前已洽特定人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且為當初法院重整裁定所選任之潛在 投資人擔任重整人,樺壹租賃公司並為本公司內部關係人。 3.因應措施:1.定價說明:參考價格之計算,由於本公司目前係屬未上市(櫃)或為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無參考市價可依循,因是 改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顯示之 每股淨值計算。 2.本次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作價轉增資認股之定價日為 民國101年3月12日,以最近期(民國100年上半年度)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顯示之每股淨值為每股負47.50元, 由於參考價格不得為負數,是以參考價格修正為新台幣0元, 本次私募價格訂為每股新台幣5.412元, 已超過參考價格之80%。 3.本次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作價轉增資認股預計募集 股數為21,990,000股, 預計為新台幣1億1仟9佰萬零9仟8佰8拾元整。 4.本次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作價轉增資認股基準日: 101年3月16日。 5.本次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作價轉增資用途:本次 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作價轉增資係用於營運週轉 及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 6.本次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作價轉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本公司募集股票於交付日起3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募集增資所發行 之股票自交付日起滿3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情況決定 是否依相關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作價轉增資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金額、期限暨其他主管機關指示及因客觀環境變化 而須修正或有其他未盡事宜,經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 授權重整人全權處理。
1.事實發生日:100/02/232.發生緣由:自100年2月23日起,3.因應措施:由李承仲副總經理兼任遠東航空發言人。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0號行政判決。2.事實發生日:101/01/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遠東航空之訴駁回。 4.處理過程:不適用。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1,362,816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係一審判決,尚未確定。 7.其他應敘明事項:訴訟費用由原告遠東航空負擔。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2.事實發生日:100/12/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關係人會議 續行(六)會議於民國99年4月12日審查表決通過之重整計畫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接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裁定主文如下:本院認可之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關係人會議續行(六)會議於民國99年4月12日審查表決通過之重整計畫關於「伍、重整階段之復航計畫」項下之「四、復航機隊調整計畫」、「陸、重整計畫之相關財務預估以及償債方案」項下之「五、減資、增資與股東權益之變更」關於增資及取得處分資產部分、「六、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之租賃債權部分,准予延展至民國101年12月22日」。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關於有擔保債權之不動產出售及無擔保債權之租賃債權部分, 准予延展至民國101年12月22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年度北勞小字第99號小額民事判決。2.事實發生日:100/12/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北勞小字第99號小額民事判決。 4.處理過程:判決主文如下: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被告卓明嫻應給付原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卓明嫻負擔。
本公司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73號民事判決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73號民事判決2.事實發生日:100/11/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葛賢鍵訴請給付報酬事件。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係一審判決,尚未確定。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審判決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葛賢鍵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9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1.事實發生日:100/11/212.發生緣由:台北地方法院北院100年11月21日木民亮98年度整字第1號函釋3.因應措施::本公司重整計畫關於飛機有擔保債權償債方案所列購機款(淨變現價值)僅係預估之價格,與實際變現價格仍有落差,倘飛機實際變現價格低於購機款(淨變現價值)時,差額部分即無優先受償權,應視為無擔保債權以3%償還。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0/10/212.發生緣由:不適用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符合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應募人,目前已洽特定人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且為當初法院重整裁定所選任之潛在投資人擔任重整人,樺壹並為本公司內部關係人。定價說明:參考價格之計算,由於本公司目前係屬未上市(櫃)或為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無參考市價可依循,因是改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顯示之每股淨值計算。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定價日為民國100年10月21日,以最近期(民國一00年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顯示之每股淨值為每股負47.50元,由於參考價格不得為負數,是以參考價格修正為新台幣0元,本次私募價格訂為每股新台幣5.412元,已超過參考價格之80%。本次私募預計募集股數為55,433,000股,預計募集資金為新台幣參億零參仟參佰玖拾陸元整。本次私募增資基準日:100年11月4日。本次私募增資繳款期間:100年11月4日。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募得資金將用於營運週轉、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及償債以改善財務結構。運用進度與預計達成之效益:提昇公司市場競爭力,並支應復航初期之營運資金需求。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增資所發行之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情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補辦公開發行程序。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金額、期限暨其他主管機關指示及因客觀環境變化而須修正或有其他未盡事宜,經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授權重整人全權處理。
1.發生變動日期:100/10/01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沈信穎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宋丞4.異動原因:法人改派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99/08/18~100/09/307.新任生效日期:100/10/01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9/062.發生緣由:茲就9月2日下午東森新聞報導「台北市議員林瑞圖說:掏空雅新的禿鷹就是掏空遠東航空和歌林的同一個集團等語」乙事,顯非事實。3.因應措施:有關本公司前負責人崔湧涉嫌不法犯罪部分,本公司已依法追訴,並且本公司已順利於100年4月18日成功復航,目前重整依法進行中。至其他公司情形為何,與本公司無涉。4.其他應敘明事項:為免不實報導混洧社會視聽,特予澄明。
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釋本公司執行有擔保債權「飛機抵押債權」部份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木民亮98年度整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11/06/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就本公司執行重整計畫關於「重整債權償債方案」之有擔保債權「飛機抵押債權」部份說明如下: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兩架自有飛機B27013、B27015以現況報廢出售,如出售金額低於重整計畫第32頁表6-4所列購機款(淨變現價值)時,差額部份視為無擔保債權以3%償還,償還方式比照無擔保債權償還方式,於出售完成日之當年度12月,及之後每年12月份為還款日,分5年攤還。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函釋有助於本公司重整計畫之執行。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79號判決, 不擬提出上訴.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79號2.事實發生日: 11/05/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因勞保事件, 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勞訴字第0990017368號訴願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 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駁回本公司之訴。本公司不擬提出上訴。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重整中,該判決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序號:1主旨:公告本公司減資後新股權利證書換發相關事宜公告內容:一、本公司於100年2月10日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減少資本台幣6,067,624,46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606,762,446股(含私募149,975,283股),於100年2月21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100年3月9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8179號函)申報生效及100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082594720號函)核准在案。二、擬訂定減資換發新股權利證書基準日及相關作業日期如下: (1)舊股票之最後過戶日期:100年5月13日。 (2)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0年5月16日至100年5月26日止。 (3)舊股票之減資換票基準日:100年5月20日。 (4)減資後新股權利證書開始換發日:100年5月27日起。三、按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之股東持股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減少999.835218股,即每仟股換發0.164782股,減資比率為99.9835218%,減資後未滿壹股之金額由本公司依每股面額按比例計算給付現金予股東;現金不滿壹元者直接捨去至元為止,因而產生之畸零股授權重整人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該新股權利証書。四、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每股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整,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00股(含私募24,717股)。五、換發新股權利證書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巿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048125。六、本次減資換發新股權利證書採無實體方式發行,除另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03/302.發生緣由:”不適用”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03/30召開100年度第9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本公司第一次增資基準日,議案及決議如下:案由一:訂定第一次私募現金增資認股價格及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提請討論。說明:1.依據符合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應募人,目前已洽特定人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樺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3月9日通知本公司,該公司已更名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且為當初法院重整裁定所選任之潛在投資人擔任重整人,樺壹並為本公司內部關係人。2.定價說明:參考價格之計算,由於本公司目前係屬未上市(櫃)或為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無參考市價可依循,因是改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計算。3.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定價日為民國100年3月30日,以最近期(民國九十九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負18.63元,由於參考價格不得為負數,是以參考價格修正為新台幣0元,本次私募價格訂為每股新台幣5.412元,已超過參考價格之80%。4.前述私募發行價格係以復航計畫中民航局核算本公司足以支應營運所需及營運安全邊際所需之現金流量11.9億元除以建議之實收資本額22億元所得之數額(飛航國際航線之航空公司實收資本應為20億元以上,且考量增資後之每股淨值以不低於公司法211條所規定之每股5元為宜,是以採實收資本額22億做為復航計畫之參考依據)。5.本次私募預計募集股數為110,864,745股,預計募集資金為新台幣陸億元整。6.本次私募增資基準日:100年3月30日。7.本次私募增資繳款期間:100年3月30日。8.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募得資金將用於營運週轉、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營業資產租賃、償債及改善財務結構。9.運用進度與預計達成之效益:提昇公司市場競爭力,完成復航準備並支應復航初期之營運需求。10.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情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補辦公開發行程序。11.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金額、期限暨其他主管機關指示及因客觀環境變化而須修正或有其他未盡事宜,經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授權重整人全權處理。決議:全體出席人員同意照案通過。
1.事實發生日:11/03/302.發生緣由:”不適用”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03/30召開100年度第9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本公司第二次增資基準日,議案及決議如下:案由二:訂定第二次私募現金增資認股價格及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提請討論。說明:1.依據符合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應募人,目前已洽特定人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樺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3月9日通知本公司,該公司已更名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且為當初法院重整裁定所選任之潛在投資人擔任重整人,樺壹並為本公司內部關係人。2.定價說明:參考價格之計算,由於本公司目前係屬未上市(櫃)或為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無參考市價可依循,因是改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計算。3.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定價日為民國100年3月30日,以最近期(民國九十九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每股負18.63元,由於參考價格不得為負數,是以參考價格修正為新台幣0元,本次私募價格訂為每股新台幣5.412元,已超過參考價格之80%。4.前述私募發行價格係以復航計畫中民航局核算本公司足以支應營運所需及營運安全邊際所需之現金流量11.9億元除以建議之實收資本額22億元所得之數額(飛航國際航線之航空公司實收資本應為20億元以上,且考量增資後之每股淨值以不低於公司法211條所規定之每股5元為宜,是以採實收資本額22億做為復航計畫之參考依據)。5.本次私募預計募集股數為109,017,001股,預計募集資金為新台幣伍億玖仟萬零玖元整。6.本次私募增資基準日:100年4月1日。7.本次私募增資繳款期間:100年4月1日。8.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募得資金將用於營運週轉、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營業資產租賃、償債及改善財務結構。9.運用進度與預計達成之效益:提昇公司市場競爭力,完成復航準備並支應復航初期之營運需求。10.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情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補辦公開發行程序。11.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金額、期限暨其他主管機關指示及因客觀環境變化而須修正或有其他未盡事宜,經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授權重整人全權處理。決議:全體出席人員同意照案通過。
1.事實發生日:11/03/102.發生緣由:”不適用”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03/10召開100年度第6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本公司減資基準日,說明如下:一、本公司於100年 2月10日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減少資本台幣6,067,624,46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606,762,446股(含私募149,975,283股),於100年2月21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及100年3月9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817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二、按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之股東持股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減少999.835218股,即每仟股換發0.164782股,減資比率為99.9835218%,減資後未滿壹股之金額由本公司依每股面額按比例計算給付現金予股東;現金不滿壹元者直接捨去至元為止,因而產生之畸零股授權重整人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該新股權利証書。三、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每股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整,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00股(含私募24,717股)。四、減資基準日為100年3月21日,停止過戶期間為100年3月17日至100年3月21日。五、本公司俟呈奉經濟部核准資本額變更登記後,辦理換發新股權利証書,屆時另行公告之。決 議:全體出席人員同意照案通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北地方法院具狀提告.2.事實發生日:98/04/0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已對夏怡(崔湧之妻)提起刑事告訴並附帶提出民事求償.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若順利取得民事賠償,對本公司重整有莫大幫助.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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