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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電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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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數科假處分案 駁回

台數科購併外資凱雷手中持有的東森電視股權,因為屏東縣議員宋麗華購買一張台數科股票,以此「挑戰」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力阻該案通過。

台數科因此向台中地院提起假處分「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但遭到法官駁回。

針對此事,台數科表示,東森電視購併案不該被惡意違法者操弄黨政軍條款。宋麗華則是發表聲明強調,她是擔憂黨政軍或中資透過在集中市場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可能會達到「投資或控制媒體的效果」。

不過,法院判決書雖然駁回台數科的假處分申請,但同時也提出兩個重點,一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准駁與否購併案,不會受到一張股票影響」;另一個是法官認為宋麗華違反「取締規定之效力」,違法事實存在。

從第一點來看,法官認為,依公司法規定,股東權行使應達一定比例,一張股票僅能行使個別股東權;且NCC具有核准東森購併案的公權力,無法認定一張股票會影響到NCC的裁決,因此一張股票不至於對台數科造成重大損害與急迫危險。

此外,法官認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使用「不得投資」,是禁止特定身分者投資系統經營者,但對「違法投資者」卻無罰則,引述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879號」判例,認為宋麗華此屬於「取締規定」,因此不能說其行為無效。

熟悉「黨政軍條款」的專家表示,法官認定「一張股票不會影響媒體購併案」,可能是基於對過去NCC對黨政軍條款從嚴認定的過往不甚了解,才會認為宋麗華的行為不至於對台數科造成急迫且實質損害。

至於法官引用的第二點,專家認為是當初立法不當,因立法時主要解決媒體被國民黨把持的問題,沒有人會想到日後有人用此手段鑽黨政軍條款漏洞來住卡購併案;但法官明確點出宋麗華為違法投資者,只是因法律上無罰則,因此只能取締,無法認定股權無效;至於如何取締,則不屬於法院權限。

專家指出,雖然法官駁回台數科的假處分,但也明確點出宋麗華是違法投資者,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至於如何認定宋麗華一張股票,主管機關NCC責無旁貸,不應該推給法院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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