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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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人壽保險 | 2025/05/04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2,000,000,000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03380200 |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16年01月28日
星期四
星期四
由保險公司接管前例 檢視企業誠信與咎責機制 |國華人壽保險
台灣再次經歷政黨輪替,食品安全也成為新政府優先處理的課題。事實上,國內部份食品廠商,涉嫌將通路商退回不良品回收後,與半成品重新加熱製作當成新品出貨,過期品重製事件已嚴重傷害公司商譽。企業自利違法謀取利益的事件屢見不鮮,但在今日強調商譽信用與永續經營的商業環境下,機構負責人本應專業與守法,方可維繫利益關係人價值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同樣地,面對普羅大眾日益增加的保險需求時,背負承諾之保險機構負責人的誠信尤其受到社會關注。2014年國寶與幸福人壽接管案即為鮮明的負面教材,最終結局是以保險安定基金墊支新臺幣303億元完成兩家公司標售案。隨後咎責也一併同時啟動,依據媒體資訊,涉嫌掏空幸福人壽的前負責人已遭特偵組起訴,於任內處理幸福人壽公司海外資產時,涉嫌為自己不法利益,以海外資產抵押申貸掏空公司,違背保險業經營之法令。
依報導指出,當時公司負責人委託香港私人銀行代操資產,陸續轉移公司逾2億美元資產並成立代操基金,再與銀行以代操基金為擔保質借,將資金以多層轉匯至自身帳戶。同時亦透過境外銀行理專,以公司國外投資為由,陸續轉入公司現金及巿價逾億美元債券至自身帳戶,涉嫌掏空公司資產。
早先媒體就曾以『1家成立21年,卻只有1年賺過錢的保險公司,如果你有能力,會不會買?』,質疑當初大股東入主的心態與動機。而實際上,也反映於日後幸福人壽虧損的持續擴大,公司雖然已增資20.5億元,但相較於接管時帳面虧損達239億元,顯然存在不小的差異。面對過往國華、國寶與幸福人壽的接管前例,也再次於朝陽人壽自救過程中重演增資承諾的誠信破產。
因壽險公司累積及管理保戶繳交的保費,應確保公司負責人對於契約承諾的履行,而透過公司治理與保險監理的有效實施,公司負責人的違法行為是否有可能透過先期外部金融檢查,或仰賴內部稽核機制與法令遵循制度自行評估作業而預防呢?
幸福人壽自2009至2013年的海外投資,皆通過會計師與法律事務所查核,就該公司掏空案例而言,涉及外部稽核函證的作業,函證是會計師用來確定被查核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科目明細之立帳是否正確,因為單純看原始憑證只能確定入帳時點及金額,並不能確定期末餘額正確性,該科目有可能已另有收付之事項產生,公司漏未入帳或入錯帳。因此函證是最佳證實技術,若無法取得回函就必須有足夠理由解釋受函單位拒絕回覆之緣由,此時,外部稽核的會計師就需執行更多的證實程序補足及確認資產存在的證據! 雖有人質疑,咎責機制往往流於『事後諸葛』,但藉由幸福人壽前負責人涉嫌背信的案例,公司內控與外部稽核可確認管控的環節,而如何強化壽險公司內部治理與審計委員會功能,防範負責人及大股東掏空公司資產,經歷實際案例後,歸納觀察現象如下:
一、公司決策的訊息掌握是否詳實:董事會決策品質與效率,取決於內部專業經理人作為,與決策過程所提供資訊的透明與詳實程度。
二、獨立董事專業與超然中立程度:為發揮董事會運作的效能,獨立董事的適格與專業性,是企業內部控制是否落實的重要觀察指標。
同樣地,面對普羅大眾日益增加的保險需求時,背負承諾之保險機構負責人的誠信尤其受到社會關注。2014年國寶與幸福人壽接管案即為鮮明的負面教材,最終結局是以保險安定基金墊支新臺幣303億元完成兩家公司標售案。隨後咎責也一併同時啟動,依據媒體資訊,涉嫌掏空幸福人壽的前負責人已遭特偵組起訴,於任內處理幸福人壽公司海外資產時,涉嫌為自己不法利益,以海外資產抵押申貸掏空公司,違背保險業經營之法令。
依報導指出,當時公司負責人委託香港私人銀行代操資產,陸續轉移公司逾2億美元資產並成立代操基金,再與銀行以代操基金為擔保質借,將資金以多層轉匯至自身帳戶。同時亦透過境外銀行理專,以公司國外投資為由,陸續轉入公司現金及巿價逾億美元債券至自身帳戶,涉嫌掏空公司資產。
早先媒體就曾以『1家成立21年,卻只有1年賺過錢的保險公司,如果你有能力,會不會買?』,質疑當初大股東入主的心態與動機。而實際上,也反映於日後幸福人壽虧損的持續擴大,公司雖然已增資20.5億元,但相較於接管時帳面虧損達239億元,顯然存在不小的差異。面對過往國華、國寶與幸福人壽的接管前例,也再次於朝陽人壽自救過程中重演增資承諾的誠信破產。
因壽險公司累積及管理保戶繳交的保費,應確保公司負責人對於契約承諾的履行,而透過公司治理與保險監理的有效實施,公司負責人的違法行為是否有可能透過先期外部金融檢查,或仰賴內部稽核機制與法令遵循制度自行評估作業而預防呢?
幸福人壽自2009至2013年的海外投資,皆通過會計師與法律事務所查核,就該公司掏空案例而言,涉及外部稽核函證的作業,函證是會計師用來確定被查核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科目明細之立帳是否正確,因為單純看原始憑證只能確定入帳時點及金額,並不能確定期末餘額正確性,該科目有可能已另有收付之事項產生,公司漏未入帳或入錯帳。因此函證是最佳證實技術,若無法取得回函就必須有足夠理由解釋受函單位拒絕回覆之緣由,此時,外部稽核的會計師就需執行更多的證實程序補足及確認資產存在的證據! 雖有人質疑,咎責機制往往流於『事後諸葛』,但藉由幸福人壽前負責人涉嫌背信的案例,公司內控與外部稽核可確認管控的環節,而如何強化壽險公司內部治理與審計委員會功能,防範負責人及大股東掏空公司資產,經歷實際案例後,歸納觀察現象如下:
一、公司決策的訊息掌握是否詳實:董事會決策品質與效率,取決於內部專業經理人作為,與決策過程所提供資訊的透明與詳實程度。
二、獨立董事專業與超然中立程度:為發揮董事會運作的效能,獨立董事的適格與專業性,是企業內部控制是否落實的重要觀察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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