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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

報價日期:202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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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兼營第三方支付 三讀

立法院昨(9)日三讀通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修正案,未 來第三方支付業者與電子票證業者可相互兼營。此外,若民眾有記名 儲值帳戶,還能移轉到同一持卡人的第三方電子支付帳戶中,預估包 含悠遊卡、愛金卡、一卡通等電子票證均可受惠。根據昨日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與電子支付機構 業務可相互兼營,同時放寬電子票證業者在申請檢附文件的選擇性, 過去硬性規定須附上發起人名冊及其會議記錄,未來若企業檢附股東 、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議記錄,亦可申請。由於民眾存入電子票證帳戶內的款項會產生孳息,金管會認為,雖 然民眾帳戶金額衍生的「孳息及其他收益」歸屬發行機構,但是業者 並未發利息給持卡民眾。在考量業者與持卡民眾的權益衡平之下,條 文明訂,民眾儲值款項的「孳息與其他收益須提撥一定比率金額存入 銀行專戶中」,作為回饋持卡民眾或金管會規定的用途上。對持卡民眾來說,記名式電子票券儲值帳戶未來可以移轉至同一持 卡人的電子支付帳戶,讓民眾有更便利的支付空間,但基於洗錢防制 考量,允許款項移轉的電子票證僅限「記名式」,且款項僅限移轉至 同一人的電子支付帳戶。此外,持卡民眾的交易明細,業者除了須保 存五年,未來也必須提供查詢服務。對於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的業者管理,條文也授權金管會針對9 大事項訂定相關辦法規範,包含「業務管理、作業方式、特約機構管 理、營業據點、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委外、投資限制、財務業務與 營運事項」的核准、申報及應遵循事項。為了加強杜絕有心人士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自行發行電子票證,本 次修正大幅提高其併科罰金上限,自2億元拉高為5億元,開罰對象特 別明訂包含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等。至於販售 非法電子票證者,也額外增訂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罰金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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