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聯前董事長陳松柱被控在任職期間,未按規定而擅發獎勵金、領取紅利逾千萬元,被台灣金聯與土地銀行告進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陳松柱應賠償2,243萬元及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陳松柱是代表土地銀行擔任台灣金聯的自然人董事,並因此獲任董事長一職,但他被控在擔任董事長期間,即民國97至99年間,違反台灣金聯董事會所決議的獎金提撥規定,擅自發放獎勵金,領取紅利。
陳松柱的作法,在當時鬧得滿城風雲,台灣金聯及土地銀行都將他告進法院,提起當事人損害賠償的民事官司。
台北地院民一庭審判長李國增、法官莊訓城及陳彥君等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告陳松柱等4人確有違反台灣金聯董事會決議的獎金提撥相關規定,都應負賠償責任。
合議庭判決,被告陳松柱應給付土銀938萬元,及自10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另應給付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1,304萬元,及自99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被告台灣金聯前投資部經理林祖德,應給付台灣金聯996萬元,及自99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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