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委員會9日決議,壹傳媒交易案,共同買家與賣家,都要提出結合申報,亦即不只是買壹傳媒的4家出資者,連壹傳媒也都需提出申報,公平會發言人孫立群指出,需在文到30日內提出。
孫立群指出,如果提出資料,公平會認定不足,會再要求補件,會因此延後全案的審查,對交易雙方反而不利。
依據公平會申報程序,必須資料齊全才會立案,一旦立案,會在6 0天內准駁。
買賣雙方皆需申報的原由,公平會提出理由主要有:
一,4家買方透過同一位律師與壹傳媒賣方進行交易,共同取得壹傳媒平面印刷部分的全數股份,已符合公平法第6條1項第3款「受讓他事業全部或主要營業或財產者」,須依法提出結合申請。
二是,賣方壹傳媒也因為100年營業額在我國報業市場市占率達四分之一,符合公平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結合申報門檻,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讓或承租他事業之營業或財產」而為結合者,須依法提出申報。
三是,公平會認為,壹傳媒交易案4家買方的「最終控制事業」共同受讓壹傳媒公司在我國的報紙、雜誌等印刷業務與資產,不因為分別以新設海外投資事業取得壹傳媒公司所屬子公司之全數股份,而認為非屬參與結合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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