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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昕生物醫藥

報價日期: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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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昕打贏經部

生技公司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申請投資計畫核准函以

適用投資抵減時,不料經濟部卻已「踰越」申請期限為由拒絕。

法院審理業者所提這件行政訴訟時發現,逾期的原因不在業者,

反而是出在經濟部審定函的流程延宕所致。法院判決,經濟部敗

訴,經濟部應依法院判決重新審理業者的申請案。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公告的這件官司的判決結果,提

出告訴的永昕生物醫藥公司,可望向經濟部提出重新審理申請,

以獲得投資抵減。

民國97年10月間,永昕向經濟部申請核發生技新藥投資計畫

核准函。經濟部函覆指出,永昕申請增資研究發展「TuNEX 、

GranNEX 」的投資計畫核准函,已超過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

減辦法規定的申請期限,不予同意,永昕訴願不成,一狀告進法

院。

永昕主張,生技新藥公司申請股東投資抵減辦法,增列須取

得經濟部審定函的程序,此種程序上的限制,無助於生技新藥產

業的發展。因此,生技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違反授權明確性原

則,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

永昕認為,若法律規定人民「得」為如何的行為,核屬人民

之權利,而非其義務。按生技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生技

新藥公司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96年7月6日施行後,投資抵減

辦法97年3月1日施行前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者,「得」自該辦

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規定辦理。顯然該辦法的認事用法違反法

律優位原則。

判決書指出,經濟部沒有思考其本身審理生技新藥公司審定

函流程的延宕,反以永昕公司申請投資抵減逾期為由,逕予駁回

永昕有關投資抵減的申請案,就有違法情況,訴願決定也未予糾

正,也是不合法。經濟部應依本判決意旨,重新就實體審究永昕

提出的投資計畫申請,是否符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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