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
永昕生物醫藥 | 2025/05/07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575,000,000元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12905993 | 林榮錦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09年12月02日
星期三
星期三
永昕打贏經部 |永昕生物醫藥
生技公司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申請投資計畫核准函以
適用投資抵減時,不料經濟部卻已「踰越」申請期限為由拒絕。
法院審理業者所提這件行政訴訟時發現,逾期的原因不在業者,
反而是出在經濟部審定函的流程延宕所致。法院判決,經濟部敗
訴,經濟部應依法院判決重新審理業者的申請案。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公告的這件官司的判決結果,提
出告訴的永昕生物醫藥公司,可望向經濟部提出重新審理申請,
以獲得投資抵減。
民國97年10月間,永昕向經濟部申請核發生技新藥投資計畫
核准函。經濟部函覆指出,永昕申請增資研究發展「TuNEX 、
GranNEX 」的投資計畫核准函,已超過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
減辦法規定的申請期限,不予同意,永昕訴願不成,一狀告進法
院。
永昕主張,生技新藥公司申請股東投資抵減辦法,增列須取
得經濟部審定函的程序,此種程序上的限制,無助於生技新藥產
業的發展。因此,生技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違反授權明確性原
則,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
永昕認為,若法律規定人民「得」為如何的行為,核屬人民
之權利,而非其義務。按生技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生技
新藥公司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96年7月6日施行後,投資抵減
辦法97年3月1日施行前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者,「得」自該辦
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規定辦理。顯然該辦法的認事用法違反法
律優位原則。
判決書指出,經濟部沒有思考其本身審理生技新藥公司審定
函流程的延宕,反以永昕公司申請投資抵減逾期為由,逕予駁回
永昕有關投資抵減的申請案,就有違法情況,訴願決定也未予糾
正,也是不合法。經濟部應依本判決意旨,重新就實體審究永昕
提出的投資計畫申請,是否符合要件。
適用投資抵減時,不料經濟部卻已「踰越」申請期限為由拒絕。
法院審理業者所提這件行政訴訟時發現,逾期的原因不在業者,
反而是出在經濟部審定函的流程延宕所致。法院判決,經濟部敗
訴,經濟部應依法院判決重新審理業者的申請案。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公告的這件官司的判決結果,提
出告訴的永昕生物醫藥公司,可望向經濟部提出重新審理申請,
以獲得投資抵減。
民國97年10月間,永昕向經濟部申請核發生技新藥投資計畫
核准函。經濟部函覆指出,永昕申請增資研究發展「TuNEX 、
GranNEX 」的投資計畫核准函,已超過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
減辦法規定的申請期限,不予同意,永昕訴願不成,一狀告進法
院。
永昕主張,生技新藥公司申請股東投資抵減辦法,增列須取
得經濟部審定函的程序,此種程序上的限制,無助於生技新藥產
業的發展。因此,生技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違反授權明確性原
則,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
永昕認為,若法律規定人民「得」為如何的行為,核屬人民
之權利,而非其義務。按生技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規定,生技
新藥公司在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96年7月6日施行後,投資抵減
辦法97年3月1日施行前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者,「得」自該辦
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規定辦理。顯然該辦法的認事用法違反法
律優位原則。
判決書指出,經濟部沒有思考其本身審理生技新藥公司審定
函流程的延宕,反以永昕公司申請投資抵減逾期為由,逕予駁回
永昕有關投資抵減的申請案,就有違法情況,訴願決定也未予糾
正,也是不合法。經濟部應依本判決意旨,重新就實體審究永昕
提出的投資計畫申請,是否符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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