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投資全球一動訴願結果引爭議 NCC擬檢討修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訴願委員會日前推翻首屆NCC決議,中華電信已可投資全球一動,對此NCC於29日解釋,訴願會中認定原援引的電信法15條不適用於還在籌設階段的業者,但未來修法時會一併納入檢討。NCC發言人李大嵩強調,「不可能放任這樣為難的事情再發生第2次」。全球一動已拿到WiMAX業務籌設許可,但目前尚未拿到特許執照,原先首屆NCC的立場是,在籌設階段內,不應讓電信市場主導者且也投標執照的中華電信投資全球一動,等後者拿到執照後才可申請前述投資。當時的法源依據是電信法第15條,主要是規範第一類電信業者相互投資,或業者要讓與營業與財產時,必須先經NCC核准。NCC法律事務處長,同時也是NCC訴願委員會成員的高福堯表示,電信法第16條有具體表示取得籌設同意書的業者也適用該條文,但是第15條卻無相關規定,此案是否適用第15條的確是訴願會中討論的關鍵。結果10月剛組成的第3屆NCC訴願委員會決議推翻首屆NCC委員會議決定,高福堯指出,這是對於法律解讀不同,首屆NCC認為可適度擴張解釋,但訴願委員會則認為不適合,不過相關議題等未來研修電信法時,會一併納入檢討。李大嵩也說,他個人認為應依法行事,不傾向擴張解釋,並表示NCC施政有延續,這只是個案,NCC也會尊重訴願委員會的決議。NCC訴願委員會上述決議雖然只是針對個案,但影響廣大,等於依照現行電信法,既有電信市場主導者即便沒有獲得相關執照,也可以等執照得標者一出爐,就依法投資其不超過15%的股份,先前首屆NCC築起業者籌設期間投資申請較嚴格的城牆已被撤除。原先中華電信投資全球一動的股份比率約有14.9%,之後因首屆NCC的裁決,降到約超過10%一些。2007年7月發放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執照時,在南北區分別保留1張執照優先給新進業者,也就是排除既有第一類電信市場主導者參與,結果分別由大眾電信與威達有線電視取得,全球一動則是取得北區一般執照。NCC強調,就算拿掉中華電信所投資的額度,全球一動也達到新台幣10億元的資本額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