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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流通投資

報價日期:202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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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百未申報結合太百 公平會開罰有理

間接控制太百近四年,嚴重影響交易秩序,高等行政法院認同公

平會罰102萬元。

遠東百貨被人檢舉間接控制太平洋崇光百貨,卻沒有申報事業結

合,被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法開罰102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

為,全國第二、第三大的太百與遠百結合將近四年,嚴重影響交

易秩序,判決遠百敗訴。

公平會表示,遠百從91年9月在太平洋流通公司增資時,就透過持

有百揚公司、百鼎公司、遠百亞太公司、遠百新世紀公司、亞東

百貨公司等超過半數以上的股份,經由上海商銀信託專戶,認購

太流超過54%的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再以太流持有太百約八成

股份,間接控制太百。

合議庭發現,直到公平會95年作出處分前,太流公司的三席董事

中有兩席是遠百旗下「遠百亞太」與「遠百新世紀」的法人代表

李冠軍、鄭澄宇,超過半數;此外,91年9月起,遠百以太流的法

人代表身分,包下太百所有的七席董事,雖然95年董事縮減成五

席,遠百依然維持半數以上的席次,的確足以實質控制太百的業

務經營與人事任免,符合「事業結合」的要件,應該向公平會申報。

合議庭表示,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對於公司經理人擁有任免權

,因此長期以來擁有超過半數席次董事的遠百,顯然是以間接控

制太百董事會的方式達到實質控制太百。

雖然遠百提出太流與太百的函文,強調兩公司從沒接獲遠百的指

示,所以沒有「控制」行為;但合議庭指出,依公平法的意涵,

不管遠百實際上有無監督、影響太百的行為,只要符合結合的要

件就有可能影響交易秩序,公平會就可以開罰。

根據統計,分占全國第二、第三大的太百與遠百在台各有七家、

九家分店,結合前的會計年度總銷售額各高達260億元、169億元

,遠超過公平法規定的10億元、100億元須申報條件,加上結合時

間從91年9月到95年12月將近四年,危害交易秩序的時間很長,合

議庭認為公平會對遠百處102萬元的罰鍰相當合理,判決遠百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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