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證券董事長何志強,涉嫌以內神通外鬼方式,先以每股
7.3元購入嚴重虧損的花蓮企銀股票4萬1000張後,主導太證以每
股10元買入該批股票,牟取價差1.1億餘元的不法利益,案經調查
局查獲移送檢方偵辦,台北地檢署昨天依違反證交法非常規交易
罪及背信罪嫌,將何志強等4人提起公訴。同案另3名被告為,太
證前董事吳宗良、前監事禹介民(誠峰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及被告姚博文。
起訴書指出,何志強與吳宗良、禹介民等人是關係緊密的投資夥
伴,自91年間起,即陸續成立宗志、新行及亞洲星投資等多家公
司。93年6月1日起,何志強擔任太證董事長,吳宗良、禹介民分
別擔任董、監事。
93年5月起,同案被告姚博文獲悉花蓮企銀董事長林鈞銘財務困窘
,於是由吳、禹2人提供所掌控的Asian Star Asset Management(
ASAM)基金帳戶資金,但由姚博文出面,以每股7.3元價格,買入
花蓮企銀股票共計6萬5千張花企股票。
何志強雖明知花蓮企銀虧損已逾實收資本額43億元的二分之一,
卻仍以投資花企經營權以增加太證營業通路為由,在未事先提供
相關投資太證資料給董事的情況下,主導太證董事會通過授權董
事長進行對太證的鉅額投資。
何志強隨後指示不知情的公司主管,與吳、姚等人簽訂轉讓太證
股權合約,並為規避內部人交易疑慮,吳、姚等人另以李姓人頭
名義,將先前所購入4萬1千張花企股轉售給太證,每股成交價格
為10元。
起訴書指出,姚、吳等人利用此一非常規交易,取得不法利益1.1
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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