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庫款 納入存保 2008/04/23 立法院院會昨(22)日三讀修正通過「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條文」,增列「依法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的轉存款」為存保保障範圍,即農、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依農業金融法規定轉存到全國農業金庫的轉存款,將受存保保障 上一則: 22元 9元料理米酒大降稅 下一則: 農信保基金 協助蘭花業者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