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 | 2025/07/06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1,700,000,000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70820924 | 陳美如 | - | - | - | 詳細報價連結 |
星期四
台灣金服同意當卡奴監管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
銀行公會、台灣金融服務公司進行協商,銀行公會原反映,各銀
行拒絕擔任法院選任為卡奴的監督人或管理人,經協調後,也不
再堅持,同意成為法院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的選項之一,但是
債權銀行保有「請求辭任」的權利。
至於卡奴請求進入協商後,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債權銀行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視為協商不成立的原規定,銀行公會有不同
意見,司法院民事廳長吳錦源表示,將進一步研究將「擔保物權
」行使的部分,予以排除。
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原規定,卡奴(債務人)請求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後,任一債權銀行於協商期間內對其財產聲請強制
執行;或債權銀行於債務人請求協商前,已聲請法院開始強制執
行程序,而不同意延緩執行者,應視為協商不成立。
銀行公會對於這條規定「反彈」很大,銀行公會主張,依民法規
定,擔保物權本來就不受清算程序的拘束。消債條例施行細則此
條規定的範圍似乎太大。
吳錦源表示,該條文的用意,本來是為促使消債條例所定債務協
商機制,不致因債權銀行對債務人聲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而落
空,以便在債務人與銀行協商不成後,讓債務人得以儘速向法院
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過銀行公會反應「擔保物權」的行使不應該包括在內,也是有
依據,民事廳將進一步研究將「擔保物權」行使的部分,予以排
除。
另對於法院可以選任債權銀行擔任債務人的監督人或管理人,銀
行公會本來也拒絕。銀行公會認為,債務人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
,債權銀行本來就會有損失,還要銀行擔任監管人,自然毫無意
願。不過據指出,在司法院努力協商後,銀行公會體諒消債條例
即將施行,以及選任監管人對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順利推動的必要
性,最後也不再堅持,同意成為法院可以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的選項之一。但保留法院可以「選任」,銀行也可以「請求辭任
」的彈性。
另據指出,台灣金服昨天拜會司法院後,表明願意擔任法院選任
為債務人監督人或管理人,但希望司法院將複雜案件的酬勞由二
萬元提高到三萬元,民事廳也列入考慮。民事廳進一步建議台灣
金服應爭取接受債權銀行委任,擔任債務前置協商作業的中介單
位,以開闢台灣金服公司的新種營業項目。
下一則:觀光利多 金典酒店債權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