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
開發國際投資 | 2025/05/04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10,908,000,000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16744338 | 李天送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06年11月24日
星期五
星期五
開發國際效應 多樁併購暫停 |開發國際投資
金管會將開發國際買環華證金以涉嫌違反公開收購規定移送檢調,
引起多家法律事務所律師大反彈,此案被視為「開發國際條款」,
由於律師界對公開收購的認定與證期局不大同,目前多樁進行中的
併購案已暫停觀望,包括華僑銀行、中華銀行等金融與一般產業併
購案可能因此受影響。
部分律師認為,須採公開收購的認定,應以「實際取得」股票為準
;金管會則強調法律明訂是「預定取得」股票為準。
證交法第43條之1及公開收購辦法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
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20%以上者,應採公開收購方
式。金管會調查發現,開發國際帳冊有購買環華證金的預付股款等
情事,因此,以涉嫌違反證交法移送檢調。
不少律師認為,金管會對公開收購的適法性解釋有疑義,在遊戲規
則不明前,目前進行中的很多併購案都得暫停,重新思考併購手法
,甚至可能要建議客戶乾脆先撤銷公開發行再賣,才不會違反證交
法。
恆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繼恆表示,「50日」內取得「20%」以上股
份,是須採公開收購的重要門檻,但從證交法看不出,「50 日」
及「20%」的認定,是以「實際取得」(股票過戶交割),還是以
「預定取得」為準。
林繼恆說,去年11月曾有法律事務所去函詢問金管會,從金管會
回覆的解釋來看,應該是以「實際取得」為認定。但金管會對開
發國際的處理,又不是如此,他認為,主管機應該把遊戲規則講
清楚,以免阻礙併購案的進行。
另一家大型法律事務所律師表示,他也看過金管會這項回覆的公
文,的確會讓人有此解讀。他認為,公開收購規定涉及刑事責任
,因此犯罪的構成要件應該要明確,否則容易「入人於罪」,當
法律不明確時,應該傾向對行為人有利的解釋。
但也有部分法律事務所律師認為,公開收購規定目的是在保障小
股東,讓所有的應賣人都有相同的機會,而不是只有大股東,依
證交法規定,原本就應以「預定取得」作為認定。
金管會官員表示,證交法規定就是「預定取得」,去年11月的回
覆函,不可能解釋限縮為「實際取得」為認定,這可能是部分法
律事務所的誤解。
官員強調,如果以「實際交割」來認定,只要分散交割時間,很
容易規避掉「50日內」的規定;公開收購辦法第12條也規定得很
清楚,是以「預定取得」股票為準,規則已經很清楚。
引起多家法律事務所律師大反彈,此案被視為「開發國際條款」,
由於律師界對公開收購的認定與證期局不大同,目前多樁進行中的
併購案已暫停觀望,包括華僑銀行、中華銀行等金融與一般產業併
購案可能因此受影響。
部分律師認為,須採公開收購的認定,應以「實際取得」股票為準
;金管會則強調法律明訂是「預定取得」股票為準。
證交法第43條之1及公開收購辦法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
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20%以上者,應採公開收購方
式。金管會調查發現,開發國際帳冊有購買環華證金的預付股款等
情事,因此,以涉嫌違反證交法移送檢調。
不少律師認為,金管會對公開收購的適法性解釋有疑義,在遊戲規
則不明前,目前進行中的很多併購案都得暫停,重新思考併購手法
,甚至可能要建議客戶乾脆先撤銷公開發行再賣,才不會違反證交
法。
恆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繼恆表示,「50日」內取得「20%」以上股
份,是須採公開收購的重要門檻,但從證交法看不出,「50 日」
及「20%」的認定,是以「實際取得」(股票過戶交割),還是以
「預定取得」為準。
林繼恆說,去年11月曾有法律事務所去函詢問金管會,從金管會
回覆的解釋來看,應該是以「實際取得」為認定。但金管會對開
發國際的處理,又不是如此,他認為,主管機應該把遊戲規則講
清楚,以免阻礙併購案的進行。
另一家大型法律事務所律師表示,他也看過金管會這項回覆的公
文,的確會讓人有此解讀。他認為,公開收購規定涉及刑事責任
,因此犯罪的構成要件應該要明確,否則容易「入人於罪」,當
法律不明確時,應該傾向對行為人有利的解釋。
但也有部分法律事務所律師認為,公開收購規定目的是在保障小
股東,讓所有的應賣人都有相同的機會,而不是只有大股東,依
證交法規定,原本就應以「預定取得」作為認定。
金管會官員表示,證交法規定就是「預定取得」,去年11月的回
覆函,不可能解釋限縮為「實際取得」為認定,這可能是部分法
律事務所的誤解。
官員強調,如果以「實際交割」來認定,只要分散交割時間,很
容易規避掉「50日內」的規定;公開收購辦法第12條也規定得很
清楚,是以「預定取得」股票為準,規則已經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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