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官員昨(16)日指出,東森媒體科技因併購而消滅,以每股
26元向股東買回股權,超過原始投資額部分,須視為股東的股利所
得,股東必須繳交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經濟部投審會已就東森集團與美商卡萊爾集團間的投資
案所涉及的課稅問題,要求財政部出具意見。財政部認為,東森媒體
科技將成為消滅公司,雖可免辦清算,但其向股東收購股權的行為,
形同是公司分配剩餘財產給股東,股東出售股權亦應視為是退出投資
,非屬證券交易所得,而是股利所得。
依據財政部93年9月所做的行政命令,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的
公司所取得的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的出資額(包括股本及
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時,該超過部分全數以現金實現者,
其股東所獲分配超過部分的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繳稅。
至於何謂「公平價格」,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郭宗銘指出,不管是
所得稅法中的「時價」或企業併購法的「公平價格」,都是「市場價
格」的概念,其價格的認定和公司是否為上市櫃或興櫃公司有關,非
上市櫃公司的股票沒有公開市價,所以多以淨值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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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人回覆,提供參考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