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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人壽保險

報價日期: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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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報提列備抵呆帳康健人壽要求退稅3,900萬 敗訴

美商康健人壽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因未依規定申報提列備抵呆帳,國

稅局不退還其已繳納的營業稅3,900萬餘元。康健人壽保險公司不服,

提起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依然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美商康健人壽保險公司申報繳納民國88、89年的營業稅後,於民國91

年向稅捐單位,申請退還已繳納營業稅3,900萬餘元,但國稅局因康健

人壽保險公司於88及89年度,沒有增加提列備抵呆帳金額,於是不准

退稅,康健人壽不服,提起訴願,也遭決定駁回,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美商康健人壽保險公司主張,依照營業稅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為有效

降低銀行業、保險業等逾期放款比率,改善金融機構經營體質,應於

自88年7月1日起4年的期限內,就降低營業稅稅負的相當金額,沖銷各

業逾期帳款或提列備抵呆帳。

美商康健人壽保險公司已於90年度(在4年期限內),就88年7月至12

月及89年度非專屬本業以外的銷售額,按3%相當金額補提備抵呆帳,

並於91年向稅捐單位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務報表,則各該

年度所溢繳的營業稅(即88年度及89年度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

按3%計算的相當金額),稅捐單位應依法退還。

但國稅局主張,財政部規定保險業「應自88年7月1日起4年內,在『

各年度內』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金額」規定,康健人壽保險

公司未依規定辦理,卻請求退還營業稅,並無理由。

國稅局也表示,美商康健人壽保險公司所稱,該公司已於90年度補提

備抵呆帳,並向國稅局申請更正88年、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屬所得稅核課範疇,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核准更正相關財務報表是兩件事,康健人壽保險

公司不得據此主張其符合規定,並申請退還繳納的營業稅額。

最高行政法院最後採納國稅局的主張,駁回美商康健人壽保險公司的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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