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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03日
星期五

金鼎提訟 遠東證股東股票「急凍」 |遠東證券

金鼎證昨宣布正式提出「確認當事人股東權利不存在」之訴,主張因

遠東證因違反合併協議書及合併契約,所以遠東與金鼎證合併事實,

已不存在,遠東證所有股東、包括金鼎旗下的達泰投資公司,及國有

財產局等,都因此無法提領金鼎證股票。

但此舉也使得林振義為主的大股東之外,其餘股東股票轉讓受到限制

的無妄之災,甚至若因此發生股價下跌的損失,該如何處理?金鼎方

面對此的解釋是:第一、包括假處分與提存到地方法院等做法,都是

依照民法規定辦理,金鼎證並沒有違背法律,而法律之所以有此限制

,也是因為考慮到釐清問題前,有必要保持原狀,所以的假處分都是

這麼做。

其次,遠東證是經股東大會同意,授權給董事會委託董事長林振義,

與金鼎談合併案,而契約中也載明什麼情況可以終止合併,換言之,

所有股東已經把權利交付出來了,此時遇到糾紛,所有股東當然也要

接受當初所同意的契約內容。

據了解,由於金管會依據法令,堅持要金鼎完成股票「發行」才能上

市,依證交所第八條所定義,須具備「印製」及「交付」兩項動作,

才算是發行,因此金鼎昨也另祭出實務上少見的一招,即「提存」於

法院,也就是將已印製好的新股權利證書,先存放在法院裡,以達成

主管機關要求的「交付」動作。

金鼎並解釋說,提存在法院就是完成交付,因為提存聲請書上已附上

「提存受取人」名單,即所謂的股東名冊,所以在形式上,金鼎已把

新股權利證書,交付給原遠東證的股東,只是因為雙方在訴訟期間,

必須限制買賣,所以暫先存放在法院裡,待訴訟結束、亦即完成領回

條件後,受取人即可以拿回股票。

由於金鼎證正式提訟的被告對象是遠東證全體股東,所以,此舉也同

樣讓金鼎集團旗下的達泰投資,及其它股東如國有財產局、名客多媒

體科技等公司在內,都成為此案的被告。

昨日接受採訪的前遠東證董事長林振義說,「用這種不花錢的賤招,

高明,我對金鼎的律師團的專業有了新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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