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
巨擘科技 | 2025/05/07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4,118,176,360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47255904 | 邱丕良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04年03月15日
星期一
星期一
公告巨擘科技獲得美國ITC終判勝訴 |巨擘科技
1.事實發生日:93/03/11
2.發生緣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於美國時間本月份十一日終
判認定,飛利浦公司(U.S. Philips Corporation)因涉及專利權濫用(
Patent Misuse)不得對本公司主張或行使其所擁有之六項美國 CD-R 及
CD-RW產品專利。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民國91年 8 月14日主動參加飛利浦公司向
本公司美國客戶提起之ITC程序,抗辯本公司輸美的CD-R及CD-RW兩
項產品並未侵害飛利浦公司相關專利。ITC 行政法官 Sydney Harris 於
去年十月二十四日宣布初步判決結果,認定飛利浦公司在美國所進行
CD-R 及 CD-RW產品之專利授權行為構成美國法上之專利權濫用,依
法不得執行。飛利浦公司向ITC提出覆審,本案再經ITC於三月十一日
終判確認本公司未違反美國 Tariff Act 337 條款,依法飛利浦公司在修
正其專利授權行為並除去其違法行為所造成之後果前,就本公司銷美
CD-R 及 CD-RW 產品,應不得為任何妨害行為或收取相關權利金。此
案對本公司意義重大,且預期將對本公司與飛利浦公司所有有關專利
授權爭議發生正面重大影響。
2.發生緣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於美國時間本月份十一日終
判認定,飛利浦公司(U.S. Philips Corporation)因涉及專利權濫用(
Patent Misuse)不得對本公司主張或行使其所擁有之六項美國 CD-R 及
CD-RW產品專利。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民國91年 8 月14日主動參加飛利浦公司向
本公司美國客戶提起之ITC程序,抗辯本公司輸美的CD-R及CD-RW兩
項產品並未侵害飛利浦公司相關專利。ITC 行政法官 Sydney Harris 於
去年十月二十四日宣布初步判決結果,認定飛利浦公司在美國所進行
CD-R 及 CD-RW產品之專利授權行為構成美國法上之專利權濫用,依
法不得執行。飛利浦公司向ITC提出覆審,本案再經ITC於三月十一日
終判確認本公司未違反美國 Tariff Act 337 條款,依法飛利浦公司在修
正其專利授權行為並除去其違法行為所造成之後果前,就本公司銷美
CD-R 及 CD-RW 產品,應不得為任何妨害行為或收取相關權利金。此
案對本公司意義重大,且預期將對本公司與飛利浦公司所有有關專利
授權爭議發生正面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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