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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擘科技 | 2025/05/06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4,118,176,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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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5904 | 邱丕良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04年03月15日
星期一
星期一
ITC判飛利浦不得執行專利權 CD-R廠國碩巨擘大贏家 |巨擘科技
鉅亨網記者張宜芬/台北• 3月15日 03/15 19:01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美國時間3月11日宣佈
維持去年10月份認定飛利浦濫用專利權的初判,確認飛
利浦公司就其有關CD-R及CD-RW產品計6項美國專利權的
行使構成美國專利法上權利濫用。此判決對所有CD-R廠
商為一大利多,國碩科技(2406)及巨擘(8053)更為大贏
家。國碩累積提列的近3億元權利金準備,可望以此判
決為依據得以回沖。
國碩今(15)日下午在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舉行重大
訊息說明記者會,說明此次判決結果及國碩因應策略。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林秋琴律師表示,依美國ITC
的判決,對國碩及巨擘有利,飛利浦公司在改正其專利
濫用情事及去除其因濫用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前,依法不
應執行其專利權。而由於飛利浦在全球已與大大小小為
數眾多的光碟廠商達成權利金簽約,要「改正」此濫用
專利行為顯非短期內能達到,因此對於國內光碟廠商而
言,應為一大利多。
國碩總經理陳繼仁表示,國碩願意付出合理的權利
金,如國碩已與日商Sony及太陽鈾電達成權利金簽約,
並按銷售金額支付,DVD部份亦已與Sony簽約,但是由
於飛利浦所要求的權利金太高且不合理,已影響到廠商
的生存,因此決意與飛利浦打官司。此訴訟的律師費約
600萬美元,將由國碩及巨擘分攤。
陳繼仁指出,對於專利權及智財權的尊重,本應支
付合理的權利金,但是飛利浦不顧市場狀況,要求每片
收取高達20%以上的權利金,而不顧市場需求及價格因
素,已嚴重影響到廠商的生存,許多廠商並因而被迫退
出市場,這樣的權利金收取即為濫用。但如Sony及太陽
鈾電對廠商的銷售金額收取約2%的權利金即為合理,國
碩很願意付出合理的權利金。
飛利浦於2002年6月24日向美國ITC請求調查19家
CD-R及CD-RW製造及銷售業者侵害其6項專利權,要求頒
發禁制令阻止所有侵害6件專利的CD-R及CD-RW產品進入
美國及頒發禁制令要求被告停止對涉及侵害前述6件專
利權的產品銷售或販賣的行為。ITC則否決了飛利浦的
全部請求,並且在飛利浦完全解決其濫用專利權的問題
以前,ITC拒絕在美國執行飛利浦專利權。
林秋琴律師指出,此項判決創下ITC因專利權人濫
用專利權而拒絕執行其專利權的先例。對CD-R產業影響
甚大,對DVD光碟片的權利金問題也影響深遠。對國內
CD-R廠為一大好消息。
國碩已聘請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就飛利浦公司過去
濫用專利權以聯合行為對國碩所收取權利金部份在台灣
提出民事訴訟,請求飛利浦退還國碩已支付的權利金。
國碩亦正評估如何就飛利浦濫權行為在美國對國碩所造
成的實質及商譽損失向飛利浦提出求償。
國碩表示,將依會計原則及合理合法的原則,研究
如何回沖提列權利金準備,由於ITC判決確立,今年國
碩獲利可望受到相當大的挹注。
據了解,飛利浦將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但告訴對象將為ITC,與國碩將無關,以程序來看,此
案大約將費時一年。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美國時間3月11日宣佈
維持去年10月份認定飛利浦濫用專利權的初判,確認飛
利浦公司就其有關CD-R及CD-RW產品計6項美國專利權的
行使構成美國專利法上權利濫用。此判決對所有CD-R廠
商為一大利多,國碩科技(2406)及巨擘(8053)更為大贏
家。國碩累積提列的近3億元權利金準備,可望以此判
決為依據得以回沖。
國碩今(15)日下午在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舉行重大
訊息說明記者會,說明此次判決結果及國碩因應策略。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林秋琴律師表示,依美國ITC
的判決,對國碩及巨擘有利,飛利浦公司在改正其專利
濫用情事及去除其因濫用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前,依法不
應執行其專利權。而由於飛利浦在全球已與大大小小為
數眾多的光碟廠商達成權利金簽約,要「改正」此濫用
專利行為顯非短期內能達到,因此對於國內光碟廠商而
言,應為一大利多。
國碩總經理陳繼仁表示,國碩願意付出合理的權利
金,如國碩已與日商Sony及太陽鈾電達成權利金簽約,
並按銷售金額支付,DVD部份亦已與Sony簽約,但是由
於飛利浦所要求的權利金太高且不合理,已影響到廠商
的生存,因此決意與飛利浦打官司。此訴訟的律師費約
600萬美元,將由國碩及巨擘分攤。
陳繼仁指出,對於專利權及智財權的尊重,本應支
付合理的權利金,但是飛利浦不顧市場狀況,要求每片
收取高達20%以上的權利金,而不顧市場需求及價格因
素,已嚴重影響到廠商的生存,許多廠商並因而被迫退
出市場,這樣的權利金收取即為濫用。但如Sony及太陽
鈾電對廠商的銷售金額收取約2%的權利金即為合理,國
碩很願意付出合理的權利金。
飛利浦於2002年6月24日向美國ITC請求調查19家
CD-R及CD-RW製造及銷售業者侵害其6項專利權,要求頒
發禁制令阻止所有侵害6件專利的CD-R及CD-RW產品進入
美國及頒發禁制令要求被告停止對涉及侵害前述6件專
利權的產品銷售或販賣的行為。ITC則否決了飛利浦的
全部請求,並且在飛利浦完全解決其濫用專利權的問題
以前,ITC拒絕在美國執行飛利浦專利權。
林秋琴律師指出,此項判決創下ITC因專利權人濫
用專利權而拒絕執行其專利權的先例。對CD-R產業影響
甚大,對DVD光碟片的權利金問題也影響深遠。對國內
CD-R廠為一大好消息。
國碩已聘請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就飛利浦公司過去
濫用專利權以聯合行為對國碩所收取權利金部份在台灣
提出民事訴訟,請求飛利浦退還國碩已支付的權利金。
國碩亦正評估如何就飛利浦濫權行為在美國對國碩所造
成的實質及商譽損失向飛利浦提出求償。
國碩表示,將依會計原則及合理合法的原則,研究
如何回沖提列權利金準備,由於ITC判決確立,今年國
碩獲利可望受到相當大的挹注。
據了解,飛利浦將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但告訴對象將為ITC,與國碩將無關,以程序來看,此
案大約將費時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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