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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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有線 | 2025/05/07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1,327,730,550元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97168320 | 盧榮輝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01年01月05日
星期五
星期五
陽明山有線電視與新幹線播送系統違反公平交易法各被罰20萬元 |陽明山有線
鉅亨網記者宋繐瑢/台北•1月5日 01/05 11:02
台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陽明山有線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新幹線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因
事業結合行為,應申請結合許可而未申請,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條規定,各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
經檢舉台北市北投區新幹線播送系統約有 2萬多個
收視戶,於88年間移轉到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但迄今
未向公平會提出結合許可申請。經公平會調查發現,陽
明山有線電視公司於88年10月通過第一期工程查驗,取
得分期營運許可證,並於89年 3月取得全區開播營運許
可,且為台北市北投有線電視經營區內唯一取得全區執
照的系統經營者。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自
開始播送節目日起15日內,該地區內有線電視節目播送
系統應停止播送,而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於88年10月開
播後,該地區內新幹線播送系統乃陸續將其收視戶移轉
予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
公平會指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所主要經營業務
,為接收頻道供應者節目訊號,經由其鋪設網路發送節
目訊號予一般收視大眾,並定期向其收視戶收取費用,
此亦為其主要營業收入,因此,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受
讓新幹線播送系統對收視戶提供視訊服務權利義務,已
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結合態樣,應向公
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請,該項決議經公平會88年12月 1
日委員會議議決通過,除行文各該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
周知外,並派員分北、中、南、東四區輔導業者申請結
合許可。
公平會表示,該案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新幹線播
送系統經營區域皆位於台北市北投經營區,處於同一地
理市場,彼此為具有競爭關係事業,且其市場占有率均
超過1/4以上。按該會以往案例,有線電視經營區多屬
寡占市場,同一經營區的系統經營者間若不為事業競爭
,而有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結合
情事,應向公平會申請事業結合而未申請,罰鍰金額常
高達70-80萬元。
不過,公平會說,慮及新幹線播送系統業已停止播
送服務,目前為歇業狀態,且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與新
幹線播送系統均稱等收視戶移轉為有線廣播電視法適用
的結果,並無不正競爭或限制競爭行為,並已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報備在案,違法情節尚非惡性
重大,乃從輕各處20萬元罰鍰。
台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陽明山有線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新幹線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因
事業結合行為,應申請結合許可而未申請,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條規定,各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
經檢舉台北市北投區新幹線播送系統約有 2萬多個
收視戶,於88年間移轉到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但迄今
未向公平會提出結合許可申請。經公平會調查發現,陽
明山有線電視公司於88年10月通過第一期工程查驗,取
得分期營運許可證,並於89年 3月取得全區開播營運許
可,且為台北市北投有線電視經營區內唯一取得全區執
照的系統經營者。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自
開始播送節目日起15日內,該地區內有線電視節目播送
系統應停止播送,而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於88年10月開
播後,該地區內新幹線播送系統乃陸續將其收視戶移轉
予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
公平會指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所主要經營業務
,為接收頻道供應者節目訊號,經由其鋪設網路發送節
目訊號予一般收視大眾,並定期向其收視戶收取費用,
此亦為其主要營業收入,因此,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受
讓新幹線播送系統對收視戶提供視訊服務權利義務,已
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結合態樣,應向公
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請,該項決議經公平會88年12月 1
日委員會議議決通過,除行文各該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
周知外,並派員分北、中、南、東四區輔導業者申請結
合許可。
公平會表示,該案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新幹線播
送系統經營區域皆位於台北市北投經營區,處於同一地
理市場,彼此為具有競爭關係事業,且其市場占有率均
超過1/4以上。按該會以往案例,有線電視經營區多屬
寡占市場,同一經營區的系統經營者間若不為事業競爭
,而有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結合
情事,應向公平會申請事業結合而未申請,罰鍰金額常
高達70-80萬元。
不過,公平會說,慮及新幹線播送系統業已停止播
送服務,目前為歇業狀態,且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與新
幹線播送系統均稱等收視戶移轉為有線廣播電視法適用
的結果,並無不正競爭或限制競爭行為,並已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報備在案,違法情節尚非惡性
重大,乃從輕各處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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