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
佳聯有線電視 | 2025/05/08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652,900,000元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97176779 | 許恒慈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00年09月15日
星期五
星期五
公平會通過佳聯有線電視與雲林有線電視之事業結合案 |佳聯有線電視
鉅亨網記者宋繐瑢/台北•9月15日 09/15 10:12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雲林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對收視戶提供視訊服務之權利義務及網路設
備等部分財產,行政院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許可
該申請事業之結合案。
公平會表示,雲林有線電視公司第一期工程查驗已
通過開播,但該公司因未能於籌設期限內完成第二期系
統工程查驗,經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
決議撤銷該公司第一期分期系統營運許可及有線電視籌
設許可,並繳回其分期系統營運許可及籌設許可證。
根據統計,佳聯有線電視公司與雲林有線電視公司
結合後,加計渠等所屬播送系統之收視戶數,合有收視
戶 4萬6025戶,市場占有率為99%(以該區收視總戶數 4
萬6225戶為基準 ),則結合後佳聯有線電視公司於該經
營區具有高度市場優勢地位。
不過,公平會表示,該結合案固然提高佳聯有線電
視公司在該經營區之市場優勢地位,但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五十一條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新聞局有線
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系統經營者之
收視費用,故申請事業結合後,其價格仍受管制,對收
視戶權益尚無立即明顯之不利益。
此外,公平會說,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規
定,區域市場內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如因獨占、結合
、聯合等行為而有妨害或限制公平競爭之情事時,中央
主管機關得公告重新受理申請;另同法第三十五條、第
三十六條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於許可營運期間,
每 3 年即由審議委員會就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加以評
鑑,如評鑑結果不佳,且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未能在期
限內改善,仍有被撤銷營運許可之虞。
而營運許可證之期限為 9 年,有線電視系統經營
者為能於營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9 年後,再度獲得新
聞局同意換發許可證之申請,其經營有線電視系統業務
時,須謹守相關法律之規定。因此,該結合案固然提高
佳聯有線電視公司在該經營區之市場優勢地位,但其營
運管理仍受管制,且得有潛在競爭者加入競爭,對限制
競爭之負面影響應可降低。
對於雲林有線電視原有收視戶,公平會表示,該
結合後,雲林有線電視公司收視戶權益之處理,委由佳
聯有線電視公司概括承受,並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
五條規定與收視戶另訂「書面契約」,保障收視戶一切
權益;對於不願移轉收看佳聯有線電視公司之客戶,則
由佳聯有線電視公司無條件退還預繳之收視費,雲林有
線電視公司現有收視戶已預繳之收視費用可獲確保。
同時,公平會表示,收視戶無庸另行繳納裝機費等
交易費用,可有效降低消費者因轉換有線電視節目播送
系統業者而須另行支出之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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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雲林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對收視戶提供視訊服務之權利義務及網路設
備等部分財產,行政院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許可
該申請事業之結合案。
公平會表示,雲林有線電視公司第一期工程查驗已
通過開播,但該公司因未能於籌設期限內完成第二期系
統工程查驗,經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
決議撤銷該公司第一期分期系統營運許可及有線電視籌
設許可,並繳回其分期系統營運許可及籌設許可證。
根據統計,佳聯有線電視公司與雲林有線電視公司
結合後,加計渠等所屬播送系統之收視戶數,合有收視
戶 4萬6025戶,市場占有率為99%(以該區收視總戶數 4
萬6225戶為基準 ),則結合後佳聯有線電視公司於該經
營區具有高度市場優勢地位。
不過,公平會表示,該結合案固然提高佳聯有線電
視公司在該經營區之市場優勢地位,但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五十一條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新聞局有線
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系統經營者之
收視費用,故申請事業結合後,其價格仍受管制,對收
視戶權益尚無立即明顯之不利益。
此外,公平會說,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規
定,區域市場內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如因獨占、結合
、聯合等行為而有妨害或限制公平競爭之情事時,中央
主管機關得公告重新受理申請;另同法第三十五條、第
三十六條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於許可營運期間,
每 3 年即由審議委員會就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加以評
鑑,如評鑑結果不佳,且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未能在期
限內改善,仍有被撤銷營運許可之虞。
而營運許可證之期限為 9 年,有線電視系統經營
者為能於營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9 年後,再度獲得新
聞局同意換發許可證之申請,其經營有線電視系統業務
時,須謹守相關法律之規定。因此,該結合案固然提高
佳聯有線電視公司在該經營區之市場優勢地位,但其營
運管理仍受管制,且得有潛在競爭者加入競爭,對限制
競爭之負面影響應可降低。
對於雲林有線電視原有收視戶,公平會表示,該
結合後,雲林有線電視公司收視戶權益之處理,委由佳
聯有線電視公司概括承受,並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
五條規定與收視戶另訂「書面契約」,保障收視戶一切
權益;對於不願移轉收看佳聯有線電視公司之客戶,則
由佳聯有線電視公司無條件退還預繳之收視費,雲林有
線電視公司現有收視戶已預繳之收視費用可獲確保。
同時,公平會表示,收視戶無庸另行繳納裝機費等
交易費用,可有效降低消費者因轉換有線電視節目播送
系統業者而須另行支出之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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