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寄存郵局即生效 錯過領取恐逾申復期限
稅單送達與否攸關納稅人復查等權益,北區國稅局提醒,稅單寄存郵局後便產生送達效力,而非以領取日為準。
根據《行政程序法》,若受送達人不在,且同住者或郵件接收人員未代領文書,郵局可將文書寄存於郵局,並以寄存日作為送達日。
國稅局舉例,納稅人甲於2023年12月15日從郵局領取2021年房地合一稅補稅通知書及繳款書,但實際上這些文件已於12月1日寄存郵局。因此,甲的送達日期仍視為寄存日12月1日,而非領取日12月15日。
由於復查期限自送達日起算,甲的復查申請期限應為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19日。然而,甲錯過申請時效,直到2024年2月5日才提出復查,遭到國稅局駁回。
北區國稅局強調,納稅人應留意稅單寄存郵局的情況,避免錯過復查等行政救濟期限,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