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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人壽保險

報價日期: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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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一銘 金管會擬要求下台

國華人壽董事長翁一銘因為涉及美麗華案及國華人壽資產掏空案,被檢察官起訴,金管會官員昨(22)日表示,將從嚴認定保險業負責人的資格條件,擬要求撤換國華人壽董事長;此外,國華人壽大股東華隆集團,也不能指派董事。翁一銘是國華人壽的最大股東,根據國華人壽網站的資料,截至去年底,個人持有國華人壽股權43%。華隆集團則持有國華人壽 6.55%股權。德安集團董事長黃春發,因為同樣涉及美麗華案,是否也不適任國華人壽董事,外界均相當注意。據了解,今年四月翁一銘涉及美麗華案遭檢察官起訴後,金管會曾經討論,決定從嚴認定翁一銘的適任問題。上周五再度傳出翁一銘因為涉及掏空國華人壽資產一案,金管會近期就會公布翁一銘適任問題的決定。翁一銘曾經被起訴,而被立委質疑其擔任保險公司董事長的適任問題,保險局的態度是:尊重「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的規定,除非受刑宣告確定,否則不會輕易要求不得擔任董事長。不過,這次中纖入主台中商銀的事件,金管會一反過去要等判刑確定的態度,以中纖董事長王朝慶涉及訴訟案件、不合乎銀行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的規定,駁回中纖對台中商銀持股超過15%的申報案,並要求王朝慶不得擔任台中商銀董事。其實,以前有過還在起訴階段就被主管機關認定不適任金融機構負責人的案例,例如兩年前劉泰英案。當時劉泰英擔任開發金控董事長,被財政部認定不適任而下台。金管會官員表示,金融產業是特許行業,對於負責人的道德、操守要求,應該比其他產業嚴格。如果要等判刑確定才認定金融機構負責人資格,時間可能拖很久,因此,將看相關起訴書內容,決定翁一銘的適任問題。金管會官員說,「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的適用對象,除了保險業董事長之外,也包括董事。有關美麗華案,是翁一銘涉嫌在民國九一年間,以高於市價的價格,向德安集團購買房地產與股票,從中賺取價差,於今年四月被台北地檢署依背信罪與違反證交法罪嫌提起公訴。國華人壽資產掏空案,則是華隆集團翁大銘、翁一銘、翁有銘、翁德銘四兄弟,利用擔任國華人壽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將國華人壽當成炒作股價的家族金庫,又以虛設人頭公司等方式,涉嫌掏空公司資產,上周五被台北地檢署依背信等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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