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票債券前手息 可能仍要補稅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撤銷台北市國稅局對萬通票券債券前手息補稅的案件。不過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僅判決該局須另作「適法之處分」,該局可能維持原來補稅處分,或「核實」認列該債券商其他債券買賣所得。債券前手息課稅爭議案已在台北市國稅局與債券業者之間纏鬥多年。牽連券商達 50多家,補稅年度跨逾三年,金額高達 300多億元。目前還有多件案件正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之前已有大眾票券、中小企銀等家被法院駁回。至於萬通票券則是第一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業者。但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在91年度判字第1482號判決中,撤銷了北市國稅局對萬通票券的補稅處分。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是,依據憲法,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但法律所訂事項若與權利義務相連者,不得任意割裂適用。例如利息應於納稅人給付時,扣繳稅款,並向國庫繳納,但納稅人也有於報稅時,以扣繳稅款抵繳應納稅額的權利。法官指出,既然萬通票券持領債券利息時,被扣繳利息稅款,依據稅法規定的權利,萬通票券便能拿這筆扣繳稅款來抵稅。不過,國稅局官員指出,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對台北市國稅局並非全然不利。官員說,最高行政法院另以「融資」觀點,看待債券前手息買賣。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券商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時,並無實體交易,而是由券商為買主備妥「債券存摺」交割。事實上,債券的利率風險與票面利息報酬,並未真正由買方轉移到賣方。如果國稅局要核課利息所得,除了按照財政部函釋,針對券商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課稅外,若是券商有因融資行為,賺取票面利率以及約定利率的利息差額,也應一併算入。官員說,法官雖然允許業者以扣繳稅款扣抵營所稅,但也指出,還有一些所得尚待國稅局「探究」。此外,法官判決要求該局「另為適法之處分」。意思是,國稅局可另外依法再行核課所得或是准予抵繳。一位官員指出,目前國稅局傾向維持原先對萬通票券的補稅決定,或依照法官在判決書中所指明的,「究明券商實質所得,核實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