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2億股息 判付中技社
台灣高鐵公司為籌措興建資金,私募發行丙種記名可轉換特別股,與認購特別股的中技社訂定契約載明前2年年利率9.5%。不料資金募集後,卻主張高鐵已開始營運,依公司法股利分派原則要先彌補虧損再發股利。中技社認為高鐵違約,告進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昨日判決,高鐵敗訴,應依約給付2億1,238萬餘元股息,且按年息5%加計利息。民國94年9月間,高鐵辦理94年第2次私募發行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每股發行價格9.3元,股息為前2年年利率9.5%,後2年年利率為0%。財團法人中技社根據高鐵所提供,經由經濟部核准發行私募特別股及發放股息等的函文及風險預告書內容,判斷98年7月之前投資,應可獲取適當的股息報酬。94年9月30日,中技社認購高鐵丙種特別股29億9,999萬4,000元,並且先後在95年10月及96年9月間,獲得94年及95年兩年度丙種特別股股息3億5,761萬餘元。但有關96年度的股息,即從96年1月間至96年9月間的股息2億1,23 8萬餘元,高鐵卻以該公司已在96年度全線通車營運為由,表示97年度將不再發放96年度的特別股股息,將累積到高鐵有盈餘的年度再予發放。中技社無法接受高鐵的說法,雙方對簿公堂。高等法院判決指出,經查,高鐵在94年9月向華航基金會發函強調,高鐵預估在98年7月完成各車站工程後,全線通車開始營運;函文中並解釋,在未開始營業前,得依公司法規定發放建設股息。高鐵同時在向中技社募資時表示,所謂的開始營業日,是指在苗栗、彰化、雲林等站工程竣工完成前。高院合議庭審判長林金村,法官周祖民及王麗莉等3人因此認定,在96年間,高鐵苗栗等3站並未完工,中技社依雙方簽訂認股契約判斷,高鐵96年度既未「開始營業」,中技社請求給付股息,依約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