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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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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場被拆,向高縣求償拆遷補償 8年纏訟 台糖敗訴確定

台糖公司在民國90年間,拆遷該公司高雄營運處在高屏溪上游劃定水源保護區前養豬場及建物後,向高雄縣政府申請8,000萬補償金事件,經近8年的纏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台糖敗訴確定。確定判決指出,台糖所提起的這件補償請求事件,並不符合飲用水條例第5條、自來水法第11條、第12條等法律的損失補償規定。民國90年7月18日,台糖公司函請高雄縣政府補辦水源保護區養豬場拆除補償,案經高雄縣政府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綱要計畫─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依法拆除補償基準」相關規定,認為台糖應在 89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高雄縣旗山鎮公所提出申辦補償,但台糖逾期始提出申辦,於是以逾期不予受理為由,否准台糖的申請。台糖為此展開長達8年與高雄縣政府的纏訟官司,期間歷經政黨輪替、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來回訴訟6次,其中台糖 贏過兩審訴訟,但有4審官司敗訴,綿綿纏訟中真是勞民傷財、耗費不少司法資源。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指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前的養豬場,未經自來水主管機關依行為當時自來水法規定,命其拆除建物或改變建物土地的使用,本無該法條規定給予補償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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