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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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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參投抵優惠 不再限制年序

交通部與財政部共同發布解釋令,從92年度起依獎參條例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的優惠,不再限制使用抵減的年序,高鐵等股東適用租稅優惠限制大為放寬,可享受更多抵稅。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鄭義和指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始施行之後,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的對象已經很少,但當初投資高鐵的股東仍可能適用,只要有從92年度起仍未核課確定的投抵案件,還是可以申請更正適用。財政部早在92年2月6日時,修正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至第8條投資抵減年序的相關規定,原本規定適用促產優惠的公司或個人,應該優先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才能在往後四年度內抵減,但因投資抵減只能在五年內使用,若到了第五年期限時,當年度取得的投資抵減還是要先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可能會變相吃掉租稅優惠,因此財政部修法後,不再限制企業使用抵減的年序,以免政府鼓勵企業投資的美意大打折扣。「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的股東投資抵減優惠,立法目的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的股東投資抵減優惠相同,原本應該要一併配合修正,財政部原先建議交通部應修法,但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布施行後,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已凍結修法,交通部為落實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的立法目的,決定與財政部共同發布解釋令,將參照財政部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至第8條規定,自92年度起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優惠者,得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再限制當年度取得的投資抵減,應先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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