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新台幣11萬元 2011/03/02 來源: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 :100/03/022.發生緣由:99/11/26竹山廠發生火警,原料洩漏排放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11萬元3.處理過程:於裁處繳款期限繳納罰鍰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1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內部檢討改善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則: 監察人辭任案 下一則: 公告日本大地震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