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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99年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7/05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經核定有認股資格且於認股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於各次員工認股憑證發行前另行決定。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並經董事長核定之,提報董事會同意。但被授予認股權憑證者,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本發行辦法或公司規定時,無論其發生係在授予前或授予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權。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10,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贈與、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時,仍未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或其他任何權利。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1.屆滿2 年 60%2.屆滿3 年 100%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3.死 亡(因職業災害以外原因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5.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6.留職停薪:如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留職停薪日起一個月內一次行使該部分認股權,若適逢法定或本辦法所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該認股權人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時程應加計認股權人留職停薪之期間向後遞延之,惟其行使期間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7.其他終止僱傭關係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勞動契約關係終止或變動者,得授權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是否消滅,以及如未消滅者,其得行使期間等。8.除上述情形所定者外,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IMG SRC="/WF_SQL_XS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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