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於處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處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6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榮春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4項、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9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按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9條第1款規定「…會計主管有異動者,公司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容,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查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3月23日變更會計主管,惟遲至99年3月29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上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相關圖片:相關檔案: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