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廢止增資申報生效暨股款退還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99/05/102.發生緣由: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1月8日以金管證發字第0980070941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九十九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250,000,000元乙案,因已超過募集期限尚未募足股款,經(5/7)金管會公告爰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廢止前揭現金增資申報生效案。3.因應措施: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將退還原股東及員工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按實際繳款日至股款退還日之實際天數依年息0.83%計算之利息。註:定期存款年利率0.83%,係依99年5月10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