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負責人誣告附帶民事訴訟案第一審判決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周育蔚;被告-本公司及負責人梁瑞娟法院名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尚未收到判決書)2.事實發生日:99/02/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針對誣告案對本公司及負責人提出附帶民事請求一億元加計利息賠償及刊登道歉聲明。4.處理過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