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97年度股東會決議不存在案第一審判決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吳美珠;被告-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0號(尚未收到判決書)2.事實發生日:99/02/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針對本公司97年度股東會開會地址誤植主張股東會決議不存在及監察人Darwin Partners Global Inc.當選無效。4.處理過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零陸拾伍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賠償被告所預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三拾元。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