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選任毛英富擔任本公司重整監督人職務 2009/03/26 1.事實發生日:98/03/252.發生緣由: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17日請辭本公司重整監督人職務,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3月16日民事裁定選任毛英富律師繼任之。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則: 本公司第三次全體關係人會議議決變更重整計劃乙案,業經台北地方 下一則: 復興木業公告增資新股發放日期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