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第三次重整關係人會議決議事項
1.事實發生日:97/07/072.發生緣由:本公司重整事件,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正,假台北火車站交通部鐵路局第一會議室(台北市北平西路三號五樓)召開第三次重整關係人會議。會議決議(1)審查變更重整計劃(2)修訂公司章程(詳應敘明事項)。以上兩案皆以債權總表決權75.7%贊成通過。特此公告。3.因應措施:債權人若選擇以債作股者,應於七月十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詳見案由一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4.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據公司法第三0二條本公司已無資本淨值,股東組不得於關係人會議行使表決權2.關係人會議討論事項決議內容:案由一:審查變更重整計劃說 明:緣68.34%無擔保債權人提案修正重整計劃並請求重整監督人召集關係人會議審查之,案經97.3.19重整監督人會議決議依法律程序辦理之,即聲請法院裁定,業經台北地方法院民國97年4月29日裁定所准許,並已確定在案。擬具修正重整計劃條文內容如下。第一條:原股本減資九成彌補虧損。第二條:剩餘無擔保債權之清償,按剩餘債權本金總額百分之三十償還,利息全數放棄;或選擇以債作股。前項之清償應以法院確定裁定核可變更重整計畫後辦理之。第三條:所有無擔保債權人(指持有本公司之新台幣或外幣無擔保債權之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應於本次關係人會議決議通過後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前項之十日期限,以郵戳為憑),通知本公司選擇以債作股,俾向法院呈報;以債作股方式為將其全部剩餘債權之本金及百分之三十利息轉換為普通股;另百分之七十利息全數放棄。逾期不為通知則視為選擇依第二條規定方式清償。第四條:選擇以債作股者,認股金額計算至千元,千元以下之金額全數放棄,債權人應於本次修正重整計晝到經法院核可裁定確定並由公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稅法規定之利息所得稅金繳於本公司以便代為扣繳,或自行繳納後將已繳款單據寄交本公司。如未依規定繳稅,本公司將暫為保留股票,視完納稅款後始行交付。第五條:上述方案辦理清償或以債作股後,債權人不得向重整中、重整後之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債務保證人求償減免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第六條:原重整計劃有關現金增資三億元及發行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3億元之條款全部刪除。第七條:變更重整計劃經表決通過後,原重整計劃書及修正條文與之抵觸之條文停止適用。決議:債權總表決權75.7%贊成通過。案由二:審查公司章程修訂案說 明:上開重整計劃之修訂如經關係人會議同意,將本公司章程第五條配合修訂為「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億元整,為參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分次發行。」並經主管法院確定裁定核可變更重整計劃實施之;另第32條配合增訂「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97年7月7日,經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確定後生效」。決議:債權總表決權75.7%贊成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