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因股東聲請重整事件,法院為緊急保全處分之裁定
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96/08/29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1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雍聯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雍聯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含提示票據或其他行使債權行為),雍聯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及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之勞工工資(包括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保險費),勞工得繼續對雍聯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債權,雍聯股份有限公司亦得繼續對勞工、全民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履行債務,暨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退休金、資遣費者,不在此限。2 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雍聯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3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雍聯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4 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三日。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本公司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公司重整,甫由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中。聲請人並依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聲請緊急保全處分,經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地方法院 96年聲更字第2號5.裁定日期:96/08/276.擬處理方式:依裁定主文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