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股東聲請重整事件,法院駁回重整裁定
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96/09/28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1 依雍聯公司目前資產仍大於負債,且依資產之內容,應有重整之價值。2 然准予重整與否,尚非全以有無重整價值為斷,所應審酌者,仍在於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倘無重建更生之「可能」,縱有重整價值,亦無從為准予重整之裁定。經查,本件相對人雍聯公司固有重整之價值,然依現況,相對人雍聯公司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3 雍聯公司之資產仍大於負債,在聯貸銀行債權人與其他主要股東互信基礎不良下,聲請人猶選擇聲請重整一途,恐非良策。倘雙方能捐棄己見,以雍聯公司之最大利益考量,儘可能再努力協議達成共識,重組經營團隊,並建立有效監督機制,避免一般重整曠日廢時而致失敗,應屬最佳方案。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整字第1號5.裁定日期:96/09/216.擬處理方式:依裁定要旨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據悉原聲請股東將對本裁定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