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裁處書(補充說明)
1.事實發生日 :109/10/052.發生緣由: (1)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2月13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085412號函,因違 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查證屬實並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 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5萬元整。 (2)本公司於109年3月2日依法提出訴願程序。 (3)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3月24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143952號函,撤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2月13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085411號裁處書,並經查本公 司於5年內再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涉觸犯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刑罰規 定,應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4)本公司於109年6月18日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01號不起訴處分 書,針對本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主要係認定本公司於 合約書及歷次包商會議紀錄皆有宣導不得聘僱非法外勞進場施工,本公司確有監督 、管控包商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作為,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本公司之代 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情事,故認定本公司犯 罪嫌疑不足。 (5)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9月11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61393號函,針對本 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要求本公司於109年9月25日前陳述意見,本公司 亦於109年9月25日前依規定陳述意見,強調對工地管理之重視並完成掛件程序。 (6)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9月30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630882號函,因5年 內2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遂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行政罰法第26條第 2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38項規定裁處罰鍰 新臺幣30萬元整。3.處理過程: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本公司嚴禁非法容留情事,並加強工地進場管理。 (2)本公司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並依合約規定,相關罰鍰由下游包商承擔。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