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1/11/07
2.發生緣由:修訂111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民國111年7月18日董事會通過並於111年8月23日公告 「111年員工
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原通過並公告之第5條(三)1.(1).條文如下:
截至發行日,到職滿3個月之副理/經理級以上員工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 ─────────────────────
屆滿二年 10%
屆滿三年 30%
屆滿四年 50%
屆滿五年 75%
屆滿六年 100%
2.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變動緣由:配合本公司實際作業需求
(2)修正後條文:
截至發行日,到職滿3個月未滿1年之副理/經理級以上員工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 ─────────────────────
屆滿二年 10%
屆滿三年 30%
屆滿四年 50%
屆滿五年 75%
屆滿六年 100%
3.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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