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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14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9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屆滿下

述時程仍在職,可分別獲配之股份比例如下:

自獲配日起:獲配股數三分之一

自獲配日起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三分之一

自獲配日起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三分之一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辦法、信託契約、勞動

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相關合約約定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代表公

司議約及簽訂)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

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有權無償

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4)留職停薪:

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間經本公司同意辦理留職停薪,該員工於留職停薪

期間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員工於恢復原職務後,得由董事長核定是否恢復其權益

,並於獲配股數範圍內,重新核定既得條件達成狀況與發放比例、時限。

(5)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6)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得提前既得。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提前既

得,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受領其應

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7)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

本項第三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

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

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8)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

事,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

,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

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包含全職及非全職,定義如下:

(1)全職者:受雇用並定期支領薪資者;

(2)非全職人員:受聘請之計時性或聘用性人員、定期契約及顧問人員。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經營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提高員工對

公司之向心力與生產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900,000股。以111年4月12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

台幣35.05元估算,若既得條件完全符合且未回收註銷,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

台幣30,703仟元,如以111年10月初發行計算,暫估111年至113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

為新台幣12,793仟元、13,646仟元及4,264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暫估111年至113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426元、0.455元

及0.142元。本公司未來年度營收預估將呈成長趨勢,故經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

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無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受配及現金增資之權利

,且不具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準用公司法第180條第1項規定,不

計入股東會之已發行股份總數。

(3)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集保管理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

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案俟股東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實

際發行日期及其相關事宜。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

變而有修正必要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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