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裁處書(補充說明)
1.事實發生日 :109/03/262.發生緣由: (1)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2月13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085412號函,因違 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查證屬實並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 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5萬元整。 (2)本公司於109年3月2日依法提出訴願程序。 (3)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3月24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143952號函,撤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2月13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085411號裁處書,並經查本公 司於5年內再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涉觸犯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刑罰規 定,應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3.處理過程:無。4.預估可能損失:應支付裁判費及律師費。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如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將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