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公司重整及緊急處分案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7/292.發生緣由:一、本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2月13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向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提出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惟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 107年度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緊急處分聲請;本公司 於民國108年1月2日提出抗告後,並於民國108年1月31日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許本公司緊急處分,緊急處分期間 自108年1月31日公告日起至108年4月30日屆滿;其後並再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於108年5月1日以108年度整聲字第1號裁定自108年5月1日延長緊 急處分90日,至108年7月29日屆滿;緊急處分期間依法已不能再延長。二、另本公司之重整聲請,於民國108年1月31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 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後,本公司已於民108年12月11日提出抗告,尚 由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3.因應措施:本公司繼續等待法院最終裁定,並依裁定結果進行後續處理方式。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