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台灣電力公司函請本公司給付不足電度之替代成本。 2019/01/14 1.事實發生日:108/01/142.發生緣由:雲林縣政府限縮本公司發電機組操作許可證生煤量,致2017年底許可量用罄後被迫停機無法配合台電調度。台電來函稱其不足電度之替代成本為新台幣32億8,450萬8,748元,請本公司於2019年1月15日前給付。3.因應措施:本公司主張生煤減量係政府公權力行為,屬合約不可抗力範圍,若台電逕行扣款,本公司將依法採取適當之保全程序。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則: 公告本公司發電廠FP2機組於2017年11月14日停機減產事宜 下一則: 修正本公司109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