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
1.事實發生日 :107/12/272.發生緣由:本公司接獲雲林縣政府裁罰書,固定污染源押出成型程序(M08)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記錄表,未依許可文件核定內容記錄,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整,限期於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善,並接受環境講習2小時。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裁處書中所載之期限繳納罰鍰,完成改善,並接受環境講習2小時。4.預估可能損失:新臺幣十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1)針對各班負責人員進行教育訓練確實依作業之標準作業程序(SOP)進行登載。(2)指定主管每日定期查核登載紀錄及確認,以避免類似事件發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