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經理人收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本公司經理人梁朝辰(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相關文書案號:107年上訴字第421號2.事實發生日:107/12/0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經理人梁朝辰因本公司99年及100年度廣告費,於107年2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依法提起上訴,今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改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4.處理過程:將與律師研議本案是否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正常運作,訴訟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與律師研議本案是否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