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07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07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事實發生日:107/11/152.原公告申報日期:107/10/24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07/10/24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107年度第一次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包括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相關發行認股辦法 等內容。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一、依金管會107/11/7金管證發字第1070339987號函所示,107/11/15經董事會追認 修訂107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三條及第七條。 二、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任職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編制內全職 員工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 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三、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任職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編制內全職 員工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下 列情事之一者: 1.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有 控制能力者。 2.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已 達百分之二十,且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者: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4)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 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價格調整方式,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及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 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