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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日期: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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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2/22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4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不超過930,000股4.既得條件: (1)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 (2)達成本公司營業目標:即既得期間屆滿前一年公司EPS為2元以上。 (3)達成員工績效評核指標:即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 A.考核等第分為S、A、B、C、D、E。 B.C等(含C等)以上可獲配100%、D等第獲配80%、E等第獲配60%。 (4)各既得期間外派人員如因個人因素申請回任母公司,則取消外派特殊給與股數。 (5)各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任何與本公司簽訂之合約及本公司之工作規則等情事。 (6)股數計算結果至1股為止,未滿1股者則無條件捨去。 (7)員工於各年度既得日可既得之最高股份比例分別為: 屆滿一年:10%、屆滿二年:30%、屆滿三年:30%、屆滿四年:30%。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以發行價格買回並予以註銷。 另依以下規定辦理: (1)自願離職:遇員工自願辦理離職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 於離職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 註銷。 (2)留職停薪: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惟各年度可既得之 實際股份,除依所定既得條件外,需再依於各既得日前一年之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 算之。 (3)退休:遇員工辦理退休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於退休生 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資遣:員工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部分,於被資遣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 份並辦理註銷。 (5)轉調關係企業:遇有員工轉調關係企業者,係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指定派任或轉 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在 該員工於指定派任或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後,持續在職服務之前提下,仍依本辦法 既得條件規定辦理,但就其個人績效評核是否達成既得條件將由董事長參考本公司 要求之績效及轉任公司提供之員工任職績效評核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若有經理 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評估並經董事會同意。 (6)死亡: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則依在職月份數之比例計算股 數(四捨五入取仟股整數),其繼承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並在遵守本辦法相關規範之前提下,才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 權益。 (7)解雇:員工經本公司依相關規定解雇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 分,於被解雇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辦理。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為限。 (2)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職掌、整體貢獻或特殊績效 等,由董事長核定後,經董事會同意核定之,若有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 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評估並經董事會同意 。 (3)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重要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 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公司決議發行不超過930仟股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實際發行股數,將以估計最大可 能費用總額不超過新台幣80,000仟元之獎酬費用為上限。如以民國111年5月發行,暫 估民國111年∼115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2,667仟元、28,667仟元、18,000仟 元、8,666仟元及2,000仟元。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計算,暫估民國111年∼115年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為新 臺幣1.16元、1.47元、0.92元、0.44元及0.1元。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 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股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 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其取得之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不 需交付信託保管且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 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返還款項,比照前項公司配股 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產生後不需交付信託保管且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方式處理。 (6)自本公司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 司法第 165 條第 3 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 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份 仍享有投票權、配(認)股及配息之權利。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1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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