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林勝輝訴訟事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重上字第151號2.事實發生日:107/09/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彰化地方法院於105年2月26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本公司應與陸泰陽、許曉琪連帶給付林勝輝1億1,771萬4,390元,及自10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對此林勝輝及本公司分別提起上訴,林勝輝並追加楊淑婷為被告。4.處理過程: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曉琪及視同上訴人陸泰陽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壹仟柒佰柒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林勝輝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林勝輝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視同上訴人陸泰陽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上訴人林勝輝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