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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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3號返還投資款民事 |鑫品生醫科技
|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
| 鑫品生醫科技 | 2025/11/26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437,713,700元 |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 27545820 | 張所鑄 | - | - | - | 詳細報價連結 |
公告本公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3號返還投資款民事訴訟判決主文。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劉學濂、洪如玲、徐洵平
被告: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曼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俊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金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1/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間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本公司、開曼鑫品生醫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曼鑫品公司」)與潘俊佑應連帶給付或賠償其等投資款
各美金10萬5仟元、美金21萬元、美金31萬5仟元。本公司及開曼鑫品公司均認為
原告劉學濂等三人主張無理由,故於訴訟中提出答辯,並請求法院駁回
原告劉學濂等三人之訴。
6.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作成一審判決,經本公司
同日於司法院網站查得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
用由原告劉學濂負擔六分之一,由原告洪如玲負擔三分之 一,由原告徐洵平
負擔二分之一。」,即法院認為原告劉學濂等三人主張均無理由,故駁回其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劉學濂、洪如玲、徐洵平
被告: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曼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俊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金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1/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間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本公司、開曼鑫品生醫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曼鑫品公司」)與潘俊佑應連帶給付或賠償其等投資款
各美金10萬5仟元、美金21萬元、美金31萬5仟元。本公司及開曼鑫品公司均認為
原告劉學濂等三人主張無理由,故於訴訟中提出答辯,並請求法院駁回
原告劉學濂等三人之訴。
6.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作成一審判決,經本公司
同日於司法院網站查得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
用由原告劉學濂負擔六分之一,由原告洪如玲負擔三分之 一,由原告徐洵平
負擔二分之一。」,即法院認為原告劉學濂等三人主張均無理由,故駁回其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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